公司转让时债务清单不明确原股东被追偿35720元-凤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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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673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0日,孙某与曹某山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孙某将颍上某达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作价760万元转让给曹某山。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受让方)对不在债务清单内的一切债务不予认可,产生的后果由甲方(出让方)承担”。2019年4月24日,公司出具欠款证明,再次强调“转让款760万元,按公司原法人孙某签字的条为准,从760万元中代扣偿还”。
2021年1月,葛某双因货款纠纷起诉颍上某达生物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肥料款35220元。经法院调解,公司向葛某双支付了35720元(含货款和诉讼费)。但关键点是:葛某双的这笔欠款并未出现在孙某2019年4月20日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中。公司支付后,向孙某追偿该笔款项,孙某却辩称“760万元债务清单是编造的,葛某双欠款应包含在内”。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孙某需向公司偿还35720元,孙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债务清单不清,原股东“买单”没商量!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就一句话:公司转让时,债务清单必须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则原股东可能“替人还债”。
为什么孙某要赔钱?
- 合同有约定:转让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不在债务清单内的债务由出让方(孙某)承担”。葛某双的欠款没列在清单里,公司付钱后,自然有权找孙某要回来。
- 证据是关键:孙某嘴上说“760万元清单是编造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比如原始单据、签字文件),法院只能按现有合同和清单判。
- 原股东责任难逃:虽然合同里“出让方”写的是公司,但法院认定实际责任主体是转让时的原股东(孙某)。因为公司转让后,股东和法人已换人,债务该由谁背,必须在合同里写死!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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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单要“具体到人”:
别写“欠供应商货款约50万”这种模糊话!必须列明每笔债务:谁欠的、欠谁的、欠多少、凭证编号(比如“欠葛某双肥料款35220元,凭证号GY20181015”)。所有债务人签字确认,缺一不可。 -
转让合同加“兜底条款”:
在合同里明确写:“除本清单列明债务外,公司如有其他债务,均由原股东/出让方承担”。别学孙某,以为口头说说就行——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
交接时“留一手”:
付转让款前,让原股东签个《债务确认书》,注明“本人确认所交债务清单完整真实,如有遗漏愿全额赔偿”。同时保留原始凭证复印件,别把鸡蛋全放一个篮子里!
真实风险就藏在细节里:孙某输在以为“760万打包价包含所有债务”,却没在清单里写清葛某双的名字。结果公司付钱后,法院一句“合同约定你负责”,35720元直接从他口袋里“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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