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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需明确承保单位,合理施救费可获全额赔付-合肥蜀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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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04民初31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肥西县某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系涉案皖AE××××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2020年9月3日,该公司为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综合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9月19日0时至2021年9月18日24时,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329840元。保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为阳光财产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但加盖的公章却是阳光财产保险安徽省分公司。2020年10月13日22时,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沿466省道行驶时,不慎坠入水中,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施救费9000元,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有争议未达成一致。后经法院委托评估,车辆损失为71235元(已扣除残值)。

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需支付车辆损失71235元、施救费9000元;驳回该公司关于单方委托评估费2500元的请求(因该评估报告未被法院采信)。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投保需警惕三大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投保时最容易踩的三个“坑”,稍不注意就可能白花钱、拿不到赔款:

1. 保单“盖章单位”和“写名单位”不一致?理赔时可能互相推诿!
本案中,保单写的是“阳光财产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但盖章却是“阳光财产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出事后,两家公司一度扯皮,差点让企业无法理赔。企业风险提示:投保时务必核对保单上的“保险人名称”和“公章单位”是否完全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比如分公司盖总公司章),立即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出具保单,否则一旦出险,两家公司可能以“非实际承保方”为由拒赔。

2. 施救费不是“随便开票就能全赔”!得符合“必要+合理”原则
企业花9000元施救,保险公司辩称“按安徽标准应不超过3000元”。但法院认为:重型车坠入水中,9000元是真实发生的必要费用,全额支持了企业风险提示:事故发生后,施救要选正规机构、保留发票,同时注意两点:

3. 自己找机构评估?很可能“白花钱”!
企业单方委托评估花了2500元,但因报告未被法院采信,这笔钱法院没让保险公司承担。反倒是法院指定的评估(5000元),由保险公司买单。企业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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