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使用多年后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枣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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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鲁04民终101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2月,巢湖交通局委托北京某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巢湖市滨湖大道智能限高采购及安装项目"与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谈判。
2017年3月23日,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石某保参加投标,投标总价69.9万元,投标货物名称为智能升降限高架,品牌型号为山东鲁交某-05A,数量2台。
2017年3月27日,巢湖交通局向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69万元。
2017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产品名称型号为某-05A,数量2套,合同总价69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30%定金,货物到场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后付至95%,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月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巢湖交通局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货款13.8万元,尚欠55.2万元未付。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9日、5月29日、6月12日发货并安装调试设备。2017年12月,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巢湖交警大队监控大厅对相关人员进行智能限高远程操作系统应用与维护培训。
该限高架投入使用后,多次发生驾驶员撞到限高架造成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对损毁的设备配件进行了维修、更换。2019年3月18日,山东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限高架混凝土基础进行加固。2020年12月20日,案涉限高架旁安装《限高设施公示牌》,载明设置单位为巢湖市交通运输局。
一审法院判决巢湖交通局支付货款55.2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8日起计算)。二审法院驳回巢湖交通局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货物交付使用后,如果长时间不提质量问题,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东西不好用,我就不给钱"很合理,但法律上可不是这么认定的。
具体来看,这个案例中有三个关键教训:
第一,"用着不说话"等于默认质量合格
巢湖交通局收了限高架,不仅用了,还专门挂了公示牌、组织人员培训、让交警部门管理,用了整整六年才说质量有问题。法院认为:既然已经实际使用多年,还让专业部门管理,就相当于默认设备合格了。特别是微信记录显示,他们催着厂家来修是因为"被车撞坏了",而不是因为设备本身有问题。所以,企业收货后一定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检查质量,发现问题立即书面提出,否则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第二,"口头说不行"法律上不算数
巢湖交通局说"从2017年起就一直不付钱",但法院发现他们2018年还在催厂家来验收、审计、移交,2020年还挂了正式公示牌。法院认为,如果真觉得东西不合格,为什么还要推荐给其他县市、为什么还要挂公示牌?所以,企业对质量问题必须留下书面证据(比如正式函件、检测报告),光在微信里抱怨"不好用"是没用的。
第三,"拖着不验收"反而对自己不利
合同明明写了要组织验收小组,但巢湖交通局一直没组织验收。法院说:你不按合同走验收程序,反而一直在用,就相当于自动认可设备合格了。很多企业以为"不验收就能不给钱",结果反而把自己陷进去了。收到货后该验收就要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想着拖着能占便宜。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收货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检查,合同约定的"2个工作日"异议期非常短,建议内部建立收货检查流程
- 发现问题立即发《质量异议函》(必须书面!),留存邮寄凭证
- 别让设备"边用边修",维修记录要区分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损坏
- 验收程序必须走完,别嫌麻烦——这其实是保护你自己的程序
- 付款节点要明确,别像本案中只付了20%定金(合同约定30%),这种操作反而会让法院认为你们修改了合同条款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政府单位拖款很正常",但这个案例中政府单位反而输了官司。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是否政府单位,都要按规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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