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不能以追偿困难为由拒赔全额-巢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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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14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2日中午,杨某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安徽省和县境内S328线由西向东行驶,12时12分许,该车行至S328线36KM路口处(和县路口),与沿和县善厚镇朱太二村至善厚高祖新村村路由北向南行至该处的姜春文驾驶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两车翻入道路南侧路外的水田里,事故造成姜春文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装货物损失。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杨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姜春文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支付施救费7000元,发票中备注:2台吊车吊2次及拖车一次。2020年11月5日,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皖A×××××号定损金额为38220元,残值作价320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37900元,杨某对于该确认书予以认可。
另查明:杨某系皖A×××××号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于合肥某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营运。2020年3月4日,合肥某帆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处为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最终判决:人保财险巢湖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杨某损失42400元(其中车损37900元,施救费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车辆保险纠纷,但对企业经营中的保险风险防范却有着重要启示。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只是给公司车辆买了保险,出了事保险公司肯定会赔",但实际情况可能复杂得多。
本案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不能以"追偿困难"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在事故中,杨某和对方各负50%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对方已死亡无法追偿,就只愿赔50%。但法院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在赔偿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不能将追偿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
对企业来说,这提醒我们三点重要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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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险利益归属:本案中,虽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但法院认可实际车主杨某的索赔权。企业应确保保险合同主体与实际利益主体一致,避免因主体不清导致理赔困难。特别是挂靠经营模式的企业,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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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公司的"按责赔付"陷阱:许多企业在购买车损险时,可能被保险公司误导认为"要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实际上,只要购买了车损险(尤其是附加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应先全额赔付,再行使代位追偿权。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部分,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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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要合理明确: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扣除挂车施救费的主张,因为发票明确显示是"2台吊车吊2次及拖车一次"。企业发生事故后,保留好所有费用凭证很重要,且凭证内容要准确反映实际支出项目,避免因凭证不清晰导致理赔打折。
特别提醒运输、物流等行业的企业:你们的车辆往往牵引挂车,一旦发生事故,主车和挂车可能由不同主体投保。务必理清各部分保险覆盖范围,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区分各项损失,避免像本案一样因施救费计算不清而减少获赔金额。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出事后再找律师",其实保险风险防范应该前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请专业律师审核条款,比事后打官司更划算、更有效。毕竟,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往往藏在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条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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