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园区“废弃物品”,否则按原值70%赔偿-郑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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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99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7日,中牟县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河南鹏翼仓储物流园区(白沙分部)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镇工业园路**号的400平方米仓库租赁给乙方,仅限存放普货;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总计108,000元。
涉案电梯存放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光阳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的物流园区院内饲料仓库空地上(属公共区域)。2022年8月16日,王某将该两部电梯出售。此前,鲸蓝某公司曾起诉上海某乙公司索赔电梯损失,法院判决上海某乙公司赔偿307,200元;随后上海某乙公司起诉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法院亦判决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赔偿307,200元。
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称:2021年4月,因电梯体积大、保管费低,其将电梯放在租赁仓库外的公共区域;2022年7月24日搬离仓库时,已向门卫交代电梯事宜。中牟县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称:合同于2022年8月1日到期,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搬离时未告知遗留物品,且电梯位置不在租赁仓库内。王某称:电梯长期堆放且严重损毁,多方联系未找到物主,故当作废弃物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王某赔偿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电梯损失215,040元(307,200元的70%),中牟县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点
这个案例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常犯的“经验主义”错误——看到园区里“破破烂烂的没人管的东西”,就以为能当废品处理。王某作为园区实际控制人,认为电梯被水泡过、堆在消防通道上“肯定是废弃的”,卖了9,000元,结果法院判他赔21万多元!为什么?因为法律根本不认“我以为是废品”这种说法。
企业必须记住这三点,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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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废弃物品”不是你想清就能清
园区管理者(物业、仓库方等)发现疑似废弃物品时,必须做三件事:- ✅ 找物主:查租赁记录、发书面通知(至少留3次证据);
- ✅ 发公告:在园区公示栏、官网公告60天以上;
- ✅ 走程序:确认无主物后,按《民法典》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案教训:王某自称“多方询问”,但拿不出任何通知证据,法院直接认定“你没尽到查找义务”。更惨的是,他按废品价9,000元卖的电梯,法院却按原值307,200元的70%判赔——侵权赔偿看物品实际价值,不是你卖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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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物品必须“放在该放的地方”
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犯了个低级错误:合同只租了400平方米仓库,却把价值30多万的电梯放在仓库外的公共区域,还占了消防通道!结果合同到期后,园区方说“这地方不归你管”,法院也支持了。
血泪教训:- 仓库企业必须和客户书面约定具体存放位置(精确到坐标),别写“园区内”这种模糊词;
- 公共区域、消防通道绝对不能放客户货物,否则出事算你保管不善!
本案中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因存放不当,自己还得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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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走≠完事,交接必须“白纸黑字”
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7月24日搬离,只口头交代门卫“有电梯在园区”,结果8月16日电梯被卖。法院说得很直白:“口头交代不算数,必须书面交接清单!”
正确操作:- 合同到期前15天,书面通知客户清空物品;
- 搬离当天,和园区方、客户三方签字确认《物品清点表》;
- 对遗留物品,发函告知客户“7日内不处理视为废弃”。
少走一步,就可能像本案客户一样,赔了30万还要打两场官司。
一句话总结
企业清理园区物品时,“不确定是不是废品=不能动”;保管客户货物时,“放在合同外的地方=自找麻烦”。看似省事的“经验操作”,背后藏着几十万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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