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合同务必明确签约主体,否则可能无法追偿 - 中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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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15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5日,周某(甲方、租用方)与汪某(乙方、出租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汪某向周某承包的某建设项目提供自卸三轮车、挖掘机、洒水车、铲车等机械设备,双方结算后5日内,汪某凭签认的结算单通过银行转账收款。
2021年1月6日,周某与汪某结算,确认机械设备总租赁费为587200元。
2023年1月21日,周某出具《欠条》,载明已付205000元,下欠382200元,承诺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超期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诉讼中,双方认可2024年1月、2月期间周某又支付2000元。
法院判决:周某需支付汪某剩余租赁费380200元及利息(以382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日起算;以380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同时驳回汪某对河南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全部诉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主体不清,企业可能“背黑锅”或“钱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签合同时没搞清对方是谁,结果钱要不回来,还可能被卷入官司。
- 关键问题:汪某只和周某个人签了合同,河南某有限公司压根没在合同上盖章。周某自称是项目实际施工人,但法院认定:合同是汪某和周某签的,河南某有限公司不是签约方,所以不承担一分钱责任。
- 企业风险点:
- “个人签合同,公司不认账”:很多老板以为项目是某公司承包的,就放心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签合同。但法律只看合同签字盖章——如果对方没用公司公章,只写个人名字(比如周某),公司完全可以“甩锅”,说“这和我无关”。本案中汪某找河南某有限公司要钱,法院直接驳回,就是吃了这个亏。
- “结算单≠付款保障”:周某打了欠条、做了结算,但汪某忽略了关键一步——没确认周某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如果周某只是普通员工或包工头,公司没授权他签合同,这些单据对公司就无效。
- “拖利息可能雪球越滚越大”:周某欠款拖了快一年,利息从382200元涨到380200元,但月利率1%的约定被法院支持了。现实中,很多企业因合同没写清利息规则,要么收不到利息,要么约定过高被法院砍掉。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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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三查”:
- 查对方身份:要求出示公司授权书(加盖公章),合同必须用公司全称+公章,不能只写“周某”或“项目部”。
- 查对方权限:如果是员工签约,必须确认其职务是否包含“签订合同”(比如合同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查公司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对方是否存续、有无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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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留证据链”:
- 每次结算让对方盖公司章(不能只签字),同时保留送货单、验收记录、付款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利息约定要合法:当前法律支持的月利率上限约0.8%(年化10%以内),超过部分法院不认,签合同时别贪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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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快止损”:
- 发现对方拖欠,立即发书面催款函(留存邮寄记录),别等拖成“老赖”。
- 如果对方推说“等甲方拨款”,要同步向甲方(业主方)发函确认债务,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一般3年)。
为什么企业总栽在这个坑里?
很多老板觉得:“项目是某公司中标的,找周某签合同没问题”“都是熟人,盖章太麻烦”。但法律不看“感觉”,只看“证据”。本案中,汪某如果当初让周某拿着河南某有限公司的授权书签约,今天就能直接找公司要钱,不用白忙活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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