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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房符合这3个条件可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延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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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7民终14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本案案涉的房屋为长垣市蒲西区号楼单元层**。2009年2月17日,长垣县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2015年2月16日,该公司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2017年5月15日,郭某源从韩某某处受让案涉房屋,并与某甲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2017年6月1日起,郭某源开始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9年8月13日,延津法院首次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八套房产。2022年9月6日,延津法院再次查封了案涉房屋。郭某源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买房遇到"抵押房",消费者为何能赢银行?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都听说过:房子有抵押,银行就有优先权。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当买房人符合特定条件时,即使是普通消费者,其权利也能优先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法院为什么判郭某源胜诉?

法院查明,郭某源虽然名下另有一套96.83平方米的住房,但她家有6口人(包括她本人、丈夫、公婆和两个孩子),这套房子根本不够住。同时,她2017年就和开发商重新签了购房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这些行为都发生在2019年法院首次查封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购房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权利就能优先于抵押权人:

  1.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法购房合同:郭某2017年5月15日签合同,早于2019年8月13日的首次查封
  2. 买的是自住房且名下无合适住房:虽有一套但面积太小,不够6口人居住
  3. 已支付超过一半房款:郭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这三点看似简单,却让郭某成功"打败"了银行的抵押权!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警示:

  1. 房地产企业特别注意

    • 不要以为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就能随便卖!必须征得银行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交易被撤销、赔偿购房者损失的风险
    • 卖抵押房时务必明确告知购房者抵押情况,不能隐瞒
    • 建议在销售前解除抵押,避免后续纠纷
  2. 一般企业风险防范

    • 如果您的企业名下有房产被抵押,要谨慎处理任何房产交易
    • 定期查询企业名下房产状态(可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 发现房产被异常交易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3. 购房企业或个人注意

    • 买房前必须查清房产"底细":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确认
    • 要求卖方提供房产登记证明,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 付款前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避免"钱房两空"
  4. 给抵押权人的提醒

    • 作为银行等抵押权人,要定期监控抵押房产状态
    • 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出售抵押房产必须经您书面同意
    • 发现抵押物被不当处置时,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真实案例教训:
某房地产公司曾因未告知购房者房屋已抵押,导致多名购房者支付房款后无法过户,最终公司不仅要退还房款,还要赔偿购房者数倍违约金,损失惨重。而另一家企业在购买厂房前未查清抵押情况,结果厂房被法院查封,花了几百万买的厂房却住不进去,白白打了水漂。

防范建议:

四、专业法律护航,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征和律师事务所深谙企业在房产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我们为企业量身定制风险防控方案,帮助企业避免类似本案中的法律陷阱。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重要的是,我们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创新服务模式,让您先体验专业服务效果,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无论是房产交易风险识别、合同审核还是执行异议应对,我们都能提供看得懂、用得上的实用法律建议,助您安心经营,远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