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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赔-长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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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71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7月30日19时08分许,邱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垣市阳泽路向善苑门前处由西向东行驶,与沿上述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5年7月31日,长垣市交警部门作出第410783****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事故责任。

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该车从事客运业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事故发生后,该车在长垣某维修,维修时间自2025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3日。

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新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试行)》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投保人邱某在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声明、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名。

法院最终判决:邱某赔偿某甲公司停运损失6579.45元;驳回某甲公司对某新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运损失往往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最终可能要由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很多企业主可能认为,既然买了车险,车辆出了事故所有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商业三责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这类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更关键的是,由于邱某在投保时已经在免责条款上签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承担停运损失。

对企业来说,这种损失可能相当可观。想想看,一辆出租车或货运车停运20多天,每天损失几百元,累积起来就是上万元!而本案中,某甲公司原本主张1万元停运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6579.45元,这笔钱还得找肇事司机个人要,如果司机没钱,企业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三个实用建议:

  1. 看清保险条款再签字: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不要看到一堆文件就直接签名,要搞清楚哪些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对于营运车辆,一定要确认是否包含停运损失保障。

  2. 购买专门的停运损失保险:普通商业三责险不赔停运损失,但市场上有专门的"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购买这类附加险种,多花几百元保费,可能避免上万元的损失。

  3. 做好证据保存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时间证明、营运收入证明等。本案中某甲公司能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能证明自己的车是合法营运车辆且有明确的维修时间。

特别提醒运输、物流、网约车等依赖车辆运营的企业:你们的"赚钱工具"一旦停运,损失是实时发生的。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发现保障不足,那时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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