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后约定过高利息将被法院调整-丹江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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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29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6月18日,湖北省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酒业借款45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021年6月23日,丹江口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某融资担保公司对某酒业4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某酒业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和《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代偿后的资金占用费为月息率2%。2019年6月21日,陈某、霍某、蔡某、任某、郑某签订《担保书》,承诺对代偿的借款本息、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某酒业未能按时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代偿本金360万元,2021年9月22日起陆续代偿利息128312.5元,合计3728312.5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某酒业需在30日内偿还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3728312.5元,并从代偿日起按LPR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陈某、霍某、蔡某、任某、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代为还款后,虽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约定过高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可能不会被法院全部支持。本案中,合同约定代偿后按月息2%(年化24%)收取资金占用费,但法院最终只支持按LPR四倍计算(目前约为年化14.8%左右)。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签了合同就板上钉钉",其实法院有权对明显过高的费用进行调整。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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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很多企业老板碍于面子或合作关系,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为"只是帮个忙"。但本案中,陈某等人作为反担保人,虽然没直接借钱,却要对37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企业为他人担保前,务必评估对方还款能力,避免"好心办坏事"。如果必须担保,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足值抵押物。 -
资金占用费率要合理设定
本案约定的月息2%(年化24%)被法院调整为LPR四倍,直接导致担保公司少收近10%的利息。当前LPR一年期为3.7%,四倍就是14.8%,远低于24%。建议: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资金占用费率不要超过LPR四倍,否则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可以写成"按LPR四倍计算",这样既合法又能保障基本收益。 -
保留完整证据链是追偿关键
本案中,某融资担保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保留了完整的合同、代偿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建议: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有付款都要备注用途,保存好银行回单;签订合同时,用"某某公司+经办人+日期"的方式签字盖章;涉及代偿时,及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
别以为"不到庭"就能逃避责任
本案中霍某、蔡某等被告经法院传唤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以为"不接传票就没事",其实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不到庭等于自动放弃抗辩权。建议: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重视,即使暂时没钱还款,也应出庭说明情况或申请分期,避免被判决承担全额债务加利息。
担保业务就像"借伞给朋友",晴天时大家都很愉快,但雨天时可能追不回伞还惹上麻烦。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前,务必做好风险评估,合理约定条款,并保留完整证据。记住:法律保护合理收益,但不会支持"趁人之危"的高额利息。在合同中写明"按LPR四倍计息",既合法又能保障基本权益,这才是聪明企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