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个人随意承诺债务风险大-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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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1民初50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是从事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塑料化粪池等产品生产的公司,被告许某是从事农村化粪池改厕项目,原告公司监事乔某与被告许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20年3月20日互加微信好友,乔某作为原告方代表,许某作为被告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微信中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协商,2020年4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订购双瓮式化粪池,单价185元/套,约定发货15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每日按货款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给被告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了600套双瓮式化粪池,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吴某银行账户支付50000元,剩余172000元货款未付。2021年4月23日,被告许某给乔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1年6月1日还清172000元,逾期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个人承诺债务,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个人随意为公司债务“背锅”,结果自己掏腰包。
许某本是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和原告谈合同时,一切以公司名义进行。可后来公司欠钱不还,他竟以个人名义给原告实际控制人乔某写了一张欠条,承诺“自己还钱”。法院一查,这欠条就是“债务加入”的铁证!《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主动说“这债我来扛”,债权人没反对,就得和公司一起还。结果呢?许某不仅帮公司还了17万多元,还得额外付15%的年利息——这笔钱可能直接从他个人存款或房子上扣!
更值得企业警惕的是:
- 微信谈合同风险高:双方仅靠微信协商就签了大额合同(原定3000套,实际发1200套),但微信记录易丢失、难验证。如果许某事后不认账,原告连基本证据都难固定。
- 违约金约定“吓死人”:合同写“逾期每日罚5%”,看似狠,实则违法(5%日息≈1825%年息!)。法院直接调低到15%年息,企业想“靠违约金赚钱”反而落空。
- 个人签字=个人负债:许某可能觉得“写个欠条催催公司”,却不知法律上这等于自己“认领”了债务。企业负责人、业务员千万注意:公司的事,绝不盖个人章、绝不写个人欠条!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必须“公对公”:付款账户、签字盖章全用公司名义,个人微信沟通后务必补签书面合同。
-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约定年利率别超LPR(当前约4%)的4倍(即16%左右),否则法院会砍掉。
- 欠条是“雷区”:催款时只对公司发函,个人绝不手写“我保证还钱”之类的话——真需要补充协议,必须经公司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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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如禹州某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许某等,仅作案例分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