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后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可能失去房屋所有权-禹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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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081民初5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1日,安某与禹州市某公司签订《房屋改造分配协议》。2013年4月6日,冀某、安某与禹州市某公司也签订《房屋改造分配协议》,约定鼎盛时代小区1号楼3单元3楼303号房产归冀某、安某所有。2017年4月26日,冀某、安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后来,冀某、安某与禹州市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禹州市某公司应履行协议。但法院查明,禹州市某公司早在2017年4月9日(即原告申请查封前8天)就已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安某,安某已实际接收房屋并出租给他人。安某与禹州市某公司均认可涉案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冀某、安某要求执行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认为安某对房屋的占有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且非因自身过错未办理登记,因此安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关键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看似简单的房产纠纷,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许多老板以为"签了合同就稳了",却不知道光有合同不等于拥有房子。就像本案中,冀某、安某虽然拿着法院胜诉判决,却因为没及时办理房产证,眼睁睁看着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合法占有,最后连法院都帮不了他们。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简单来说,我国法律规定:房子是谁的,不看合同,而看房产证。签合同只是拿到了"要房子的权利"(法律叫债权),但不是"拥有房子的权利"(法律叫物权)。当开发商把房子先交给别人,别人装修入住甚至出租后,就形成了对房子的实际控制。即使后来法院判决你有权获得房子,但如果房子已经被别人合法占有,法院通常不会强行把房子从占有人手里夺走给你。
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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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就完事"是最大误区
本案中,安某早在2012年就签了协议,但直到2017年4月9日(查封前8天)就实际拿到钥匙并出租;而冀某、安某虽然2013年签协议,却等到2017年4月26日才申请查封。就晚这8天,房子就归了别人! 企业买卖房产、设备等重要资产后,务必在签约后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千万别拖! -
"占有"比"合同"更有说服力
安某能胜诉的关键是:他有收房证明、物业费单据、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他早在查封前就实际占有了房子。而冀某、安某拿不出开发商已交房的证据。企业交易中,不仅要保存合同,更要保留占有证据(如收货单、使用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时刻比合同还管用。 -
开发商"一房多卖"时,企业最易受伤
禹州市某公司明显把同一套房卖给了两方。作为买家,企业最容易成为受害者。防范要点:签约后立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看房子是否已被抵押或查封);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一房一卖"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支付房款时采用共管账户,确认无纠纷后再放款。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重要资产交易后,24小时内去办理登记手续
- 拿到房子/设备后,立即拍照录像+保留使用痕迹(如水电费单、维修记录)
- 定期查询资产状态(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查房产状态,动产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抵押)
- 发现资产被他人占用,立即发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拖一天风险大十分
记住:法律只保护"勤快人"。签完合同不是终点,完成登记、实际占有才是安全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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