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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调整为实际损失-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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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45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9日,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禹州市单元商品房(面积138.6平方米,总价923501元)出售给王某、王某。王某、王某采用首付加按揭方式支付,首付款193501元,按揭贷款730000元。按揭部分由王某、王某以房屋为抵押与某银行禹州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王某、王某未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按合同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然而,自2022年3月23日起,因王某、王某未按时还款,某银行禹州支行从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分7次扣款,累计86145.45元代偿贷款。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王某偿还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8614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驳回了禹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按总房款5%(46175.05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企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会按实际损失调整,企业可能白忙一场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补偿损失”,而不是“惩罚对方”。本案中,开发商合同里写了“总房款5%的违约金”(约4.6万元),但实际损失只有垫付的8.6万元银行贷款。5%的违约金明显比损失高太多,如果硬要执行,就会让开发商“赚一笔”,而让购房者“亏惨了”,这不公平。所以法院把违约金砍下来了,只按银行利率的1.5倍算——这样既补偿了开发商的利息损失,又不会让购房者背上不合理负担。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血泪教训”:

记住:合同不是“越狠越安全”,而是“越合理越有用”。定个天价违约金,看似占便宜,实则埋雷——真出事时,法院一句话就能让你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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