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时生产设备权属约定不明极易引发财产纠纷,如何避免被他人 合法 占有?-永城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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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9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永城市某厂成立于2019年7月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某稳持股100%。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法定代表人陈某(陈某义之女)持股100%。两家企业经营地址相同。
2020年1月1日,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陈某义、赵某稳签订《合同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东西两个厂所有财产均由甲方投资,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正常生产"。同日,王某与陈某义另签一份类似协议。
2023年4月,王某起诉赵某稳、陈某义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主张返还的机器设备存放于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由陈某实际控制。
2023年12月,王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现场清点确认: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有小圆机126台、四针六线机15台、三针五线机6台、烤边机10台、翻布机3台、空压机1台、大罐子2个、旧蒸机4台。
在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另案起诉余莉的名誉权纠纷中,该公司自认:"公司所用生产设备与原青叶袜厂是同一设备,系赵某稳转让给本公司"。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陈某返还王某上述设备;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法律风险警示:三招守住企业"命脉资产"
这个案例看似是设备争夺战,实则是企业资产管理的典型"翻车现场"!很多老板以为"设备在自己厂里就安全",殊不知法律上的权属才是关键。本案核心教训有三点:
1. 合同约定必须"白纸黑字",口头承诺等于零
王某能胜诉的"胜负手",就是合同中那句"东西两个厂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而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辩称设备是赵某稳"转让"来的,却无法证明赵某稳有处分权——因为赵某稳早在2020年合同中就已承认设备属于王某。
⚠️ 企业风险点:
- 合作时对厂房、设备等大额资产仅做模糊约定(如"共同使用")
- 用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都是自己人,不用写那么细")
- 忽视设备清单的详细列明(型号、数量、序列号)
2. "善意取得"不是占有他人设备的"免死金牌"
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主张自己"善意取得"设备,但法院明确指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所有权转让,不适用于租赁关系!本案中他们声称设备是"租赁"来的,却无法证明赵某稳有出租权。
⚠️ 企业风险点:
- 从合作方处"接收"设备时,不核实对方是否有处分权
- 仅凭转账记录就以为获得设备所有权(本案中转账记录被法院认定为"仅作参考")
- 混淆"占有"和"所有"概念(占有≠拥有,可能随时被原主追回)
3. 另案陈述可能成为"致命证据"
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在名誉权纠纷中自认设备是赵某稳"转让"的,这直接成为本案中认定设备权属的关键证据!企业在任何法律场合的发言都可能被"抓取"用于其他案件。
⚠️ 企业风险点:
- 在其他案件中随意承认不利事实(如"设备确实是XX给的")
- 未对员工进行法律风险培训,导致庭上"说漏嘴"
- 重要场合无律师把关,自行应诉酿成大祸
企业实操指南
✅ 签合同必做三件事:
- 单独列出《资产权属清单》,明确写明"XX设备归XX方所有"
- 约定违约条款:"如擅自处置对方资产,需赔偿设备原值3倍"
- 保存设备购买发票、付款记录等原始凭证
✅ 接收他人设备必查三证:
- 核实转让方是否有权处分(查看其与原主的合同)
- 要求提供设备权属证明(购买合同、产权登记)
- 在交接单注明"经核实权属无争议"
✅ 另案应诉必守三原则:
- 涉及资产问题必咨询专业律师
- 不对非本案事实做确认性陈述
- 重要案件全程由律师代理
设备是制造企业的"命脉",权属纠纷轻则停产停业,重则倾家荡产。本案中永城市某袜业有限公司白白占有了设备三年,最终不仅全数返还,还要承担数万元诉讼费!真正的风险防范不是"打赢官司",而是从源头避免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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