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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真实有效但未竣工房屋不能要求交付-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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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6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永城市某公司签订《永城小商品城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张某向被告永城市某公司购买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某房屋,建筑面积共1596.92平方米,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3131元,总购房款500万元,一次性全款支付房款,每平方优惠300元。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方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适当延期”;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方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被告永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收条今收到张某购房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整,购买小商品城某楼层,面积1596.92㎡,单价3131元/㎡,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加盖了某公司公章。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在转款中注明为:购房款小商品城某楼)、于2021年6月24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现案涉商品房主体已经完工尚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案涉永城市西城区某场项目(又称永城某项目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商丘某集团,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售房单位为被告商丘某集团、永城市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建设单位为永城市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用地单位为被告商丘某集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1.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没有违法);
  2. 驳回其他所有请求(包括交房、办证、付违约金),理由是房子还没通过竣工验收,不能交房;而且买家只付了300万(不是500万全款),所以违约金条件不成立。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咱们用大白话聊聊,企业怎么做才能避免类似麻烦:

风险一:别让“买卖合同”变成“借款担保”,否则可能竹篮打水
被告公司说:“我们和买家签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为300万借款做担保!”但法院没信,因为买家转账时明确写了“购房款”,收条也写了“收到购房款”,证据链完整。企业要记住

风险二:房子没验收?千万不能交!否则赔钱又担责
买家急着要房办证,但法院说:“主体完工≠能交房,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为啥?因为没验收的房子可能有安全隐患,国家明令禁止交付。企业要警惕

风险三:收款别乱进“个人账户”,否则容易背黑锅
买家300万房款直接打给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账户,虽然备注了“购房款”,但埋下隐患:万一李某挪用资金,企业还得替他还债。更麻烦的是,另一家公司(商丘某集团)被牵连,只因项目证件上挂了它的名字。企业要避坑

总结:企业做房产交易,核心就三点——合同要真、房子要验、钱要进对公户。别图省事搞“阴阳操作”,否则赢了官司也丢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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