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真实有效但未竣工房屋不能要求交付-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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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6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永城市某公司签订《永城小商品城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张某向被告永城市某公司购买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某房屋,建筑面积共1596.92平方米,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3131元,总购房款500万元,一次性全款支付房款,每平方优惠300元。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方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适当延期”;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方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被告永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收条今收到张某购房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整,购买小商品城某楼层,面积1596.92㎡,单价3131元/㎡,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加盖了某公司公章。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在转款中注明为:购房款小商品城某楼)、于2021年6月24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现案涉商品房主体已经完工尚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案涉永城市西城区某场项目(又称永城某项目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商丘某集团,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售房单位为被告商丘某集团、永城市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建设单位为永城市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用地单位为被告商丘某集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没有违法);
- 驳回其他所有请求(包括交房、办证、付违约金),理由是房子还没通过竣工验收,不能交房;而且买家只付了300万(不是500万全款),所以违约金条件不成立。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咱们用大白话聊聊,企业怎么做才能避免类似麻烦:
风险一:别让“买卖合同”变成“借款担保”,否则可能竹篮打水
被告公司说:“我们和买家签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为300万借款做担保!”但法院没信,因为买家转账时明确写了“购房款”,收条也写了“收到购房款”,证据链完整。企业要记住:
- 如果用房产签合同“变相”借钱(比如签买卖合同实际是抵押借款),一旦闹上法庭,法院可能直接按“民间借贷”处理,买卖合同无效。
- 正确做法:真买卖就真交易!转账备注写清“购房款”,收条注明款项用途,合同里别出现“到期不还钱就收房”之类的话。否则,房子可能被强制执行抵债,企业血本无归。
风险二:房子没验收?千万不能交!否则赔钱又担责
买家急着要房办证,但法院说:“主体完工≠能交房,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为啥?因为没验收的房子可能有安全隐患,国家明令禁止交付。企业要警惕:
- 以为“主体盖好就能卖”是大误区!竣工验收涉及消防、质检等十几项检查,缺一项都违法。
- 正确做法:在合同里写清“以竣工验收合格为交房前提”,别为了回款赶工期交“半成品房”。否则,买家一告一个准,企业不仅要赔钱,还可能被住建部门罚款。
风险三:收款别乱进“个人账户”,否则容易背黑锅
买家300万房款直接打给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账户,虽然备注了“购房款”,但埋下隐患:万一李某挪用资金,企业还得替他还债。更麻烦的是,另一家公司(商丘某集团)被牵连,只因项目证件上挂了它的名字。企业要避坑:
- 房款必须进公司对公账户!打给个人账户等于自找麻烦,买家可能说“我没付给公司”,企业还得自证清白。
- 正确做法:
- 所有收款用公司账户,合同里写明账号;
- 关联公司分工要清晰(比如谁拿地、谁开发、谁卖房),别让一家公司“背锅”。像本案中,商丘某集团因土地证名字被起诉,虽没担责,但应诉耗时耗力,纯属冤枉。
总结:企业做房产交易,核心就三点——合同要真、房子要验、钱要进对公户。别图省事搞“阴阳操作”,否则赢了官司也丢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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