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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抵押物务必严查实际使用状况否则抵押权可能无法执行-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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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11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河南某城公司与庞某、余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调解确认庞某、余某需偿还河南某城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河南某城公司对余某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商住房产(房产证号: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庞某、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河南某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该房产。
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在2013年8月19日已由王某丙(与余某共同投资开发建设该房屋的人)出售给他,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约定总房款174800元,房屋交付后,王某装修并入住至今。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河南某城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买房人打赢银行"的个案,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接受抵押物时若不实地核查实际使用情况,再"正规"的抵押权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风险核心在哪?

河南某城公司(银行)的致命失误在于:

  1. 只看房产证,不看"活房子":2017年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审查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余某的名字,却没去现场查看——实际上王某从2013年就装修入住,房屋早已易主;
  2. 忽略时间先后顺序:王某买房入住在前(2013年),银行设抵押在后(2017年),法律保护"先来后到";
  3. 误判财产性质:以为房产证登记在余某名下就是夫妻共有房,实则该房是余某与合伙人开发的项目房,无需配偶同意即可出售。

企业实操避坑指南

  1. 抵押前必须"三必查"

    • 必查实际占用人:亲自上门看房,询问住户身份(可简单问:"您是业主吗?租多久了?"),若有人长期居住却非业主,必须要求借款人书面说明;
    • 必查水电缴费记录:像本案中王某能提供多年电费记录,就是实际占有的铁证;
    • 必查交易历史:通过当地社区、物业查询房屋近年是否交易过,莫因"嫌麻烦"跳过这步。
  2. 警惕"登记≠无瑕疵"
    很多企业迷信"房产证是铁证",但本案中:

    • 房屋虽登记在余某名下,实为合伙开发项目房;
    • 土地性质非国有(判决提及"土地性质并非国有土地"),影响过户但不影响占有;
      记住:登记只是起点,实地调查才是关键!
  3. 给金融机构的特别提醒
    银行等机构有法定义务严审抵押物(《商业银行法》第36条),但实践中常流于形式:

    • ❌ 错误做法:仅凭借款人带看空房,或仅查档案不查现状;
    • ✅ 正确做法:安排双人实地勘察,拍照留存房屋现状,重点检查有无生活痕迹(如信箱姓名、装修风格)。

      本案法院直接指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具有调查便利优势,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企业若因省事省成本导致损失,很难推责。

终极建议:把"眼见为实"刻进流程

企业法律风险往往藏在"我以为"里——你以为房产证干净,可能早有人住了五年;你以为配偶签字齐全,实则房子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主动核查每一步,才是对企业资产真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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