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快递员出事总公司为何不担责-永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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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14行终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高某青与屠某灵系夫妻关系。2024年1月,屠某灵驾驶快递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淮海大道高速口路段与停在路边的滕某刚所有的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屠某灵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屠某灵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滕某刚负次要责任。2024年2月,高某青以屠某灵系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快递员、事故发生在屠某灵去公司拉运快递件途中为由申请工伤认定。
另查明,2019年5月,案外人韩某与快某公司签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区域加盟合同书》,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韩某)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乙方应自行设置人员、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快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快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经营范围为快递服务。韩某经营的快递站点经商丘市邮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企业法人为永城市快某有限公司。屠某灵的工作内容为每天两趟到快递物流园分拣、运送韩某经营驿站派送区域内中通品牌的快递。屠某灵的工资由韩某或韩某妻子支付。发生事故时屠某灵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系韩某所有。高某青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电动三轮驾驶人卡牌显示"永城市中通快递公司",但未加盖任何公章。
判决结果:永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高某青的诉讼请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屠某灵与快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件看似只关乎一个快递员的工伤认定,实则给众多采用加盟模式经营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主以为只要签了加盟合同就万事大吉,却不知稍有不慎就会被认定为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加盟商承担的用工责任。下面用大白话告诉您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加盟不是"甩手掌柜",合同必须写清楚
本案中,快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加盟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独立权利义务主体"、"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很多企业在签加盟合同时,只关注加盟费、管理费等经济条款,却忽略了用工责任的界定。
企业应做:在加盟合同中必须单独设置"用工责任"条款,明确写明"加盟商自行招聘、管理员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工责任;总公司不参与加盟商员工的招聘、管理、薪酬发放等事宜"。切记,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
2. 别让员工"身份模糊",证据链要完整
本案中,高某青提交的"永城市中通快递公司"卡牌成为争议焦点。虽显示"中通快递"字样,但未加盖快某公司公章,且由物资流通中心监制,反而证明不了劳动关系。更关键的是,屠某灵的工资由韩某支付、车辆由韩某提供,所有证据都指向韩某才是实际用人单位。
企业应做:
- 禁止加盟商使用总公司名义发放工作证、工牌;如需统一标识,应在明显位置标注"XX(加盟商名称)授权使用";
- 督促加盟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保留工资支付凭证;
- 总公司绝不直接向加盟商员工支付工资或福利。
3. "上班途中"≠"工作场所",别被"工作流动性"忽悠
高某青辩称快递员工作场所多变,路上也算工作场所。但法院明确指出:快递员只有到达物流园开始分拣工作后,才进入"工作状态";从家到物流园的路上仍属"上班途中"。更关键的是,屠某灵负事故主要责任,直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企业应做:
- 明确界定员工"工作开始时间"(如以到达物流园签到为准),避免模糊表述;
- 为高风险岗位(如快递员、外卖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弥补工伤保险不足;
- 加强交通安全培训,降低事故率,特别是避免员工负主要责任的情况(这是工伤认定的关键门槛)。
4. 备案不等于劳动关系,行政许可≠用工责任
本案中,韩某的快递站点虽以快某公司名义备案,但法院认为这仅是行业管理要求,不改变实际用工主体。很多企业误以为"挂靠备案"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应做:在加盟合同中补充说明:"备案登记仅为行业管理需要,不代表总公司与加盟商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备案材料中明确标注实际经营主体。
给企业的真心话
快递、外卖、网约车等行业普遍采用加盟模式,但"加盟不等于免责"。本案中快某公司之所以胜诉,不是运气好,而是做对了三件事:合同写得清、用工分得明、证据留得全。反观高某青一方,连最基本的"谁给屠某灵发工资"都证明不了,输得不冤。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认为"反正有加盟合同,出事加盟商自己担",这种想法极其危险!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察"谁实际管理员工""谁提供劳动工具""谁决定薪酬"等事实。如果总公司直接给加盟商员工排班、罚款、发奖金,即使有加盟合同,照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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