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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通事故索赔要分清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郑州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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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91民初137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4日9时33分,韦某驾驶车牌号豫V5**号小型客车,在河南省荥阳市广武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荥阳市路向南500米处转弯时,与陆某驾驶豫ADL**小型客车广武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致韦某、陆某受伤、两车和李某负责的化带及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另查明,韦某所驾驶豫V5****的车辆在中原某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中原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荥阳某商商贸有限公司24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暴露了企业在索赔过程中常见的误区——把什么都当成可以索赔的损失。荥阳某商商贸有限公司在事故后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赔偿请求:车辆施救费3500元、车辆出险扣款及加速折旧费3390.2元、停运损失及替代交通工具费用7500.12元,合计14390.32元。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车辆施救费中的一部分,其他两项请求全部被驳回。

为什么企业会"白忙活"?原因有三:

  1. 混淆了"停运损失"和"租车费用"
    荥阳某商商贸公司主张的7500多元"停运损失",实际上是他们租车替代的费用。但法律对这两者有严格区分:

    • 对于货运车辆(如本案中的厢式货车),法律只赔偿"因无法运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即真正的停运损失
    • 但不能赔偿"租车替代"的费用,因为货运车辆本来就是用来赚钱的,租车反而可能产生新收入
      简单说:您的货车不能运营了,您可以索赔因此少赚的钱,但不能索赔您租车继续运营花的钱。法院认为这7500元是租车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2. 把"车辆折旧费"当成可索赔项目
    很多企业认为车辆事故后会贬值,所以主张"加速折旧费"。但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只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如维修费、施救费等,车辆折旧属于间接损失,一般不被支持。本案中3390元的折旧费请求,法院直接以"于法无据"驳回。

  3. 忽视保险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根据保险条款,停运损失、折旧费等"间接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企业往往只关注保额大小(本案有200万三者险),却忽略了免责条款内容,导致索赔时"竹篮打水一场空"。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提前搞清"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记住这个简单规则:

    • 货运车辆:只能索赔"因停运导致的收入减少",保留好运输合同、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据
    • 私家车:才能索赔"打车/租车"的替代交通费用
    • 任何车辆:施救费、维修费、货物损失都能赔,但折旧费、精神损失等一般不能赔
  2. 买保险时别只看保额,要看"不赔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用小字印刷,但却是最关键的。建议企业:

    • 要求保险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
    • 对关键免责内容用手机拍照留存
    • 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审核保单
  3. 索赔前先算"经济账"
    本案中原告索赔14390元,最终只获赔2450元,还白花了80元诉讼费。企业索赔前应该:

    • 自查损失是否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 评估胜诉可能性,避免"赢了官司亏了钱"
    • 优先通过保险快速理赔,别轻易打官司

记住:法律不是"有损失就能赔",而是"有依据才赔偿"。企业在交通事故后,应当冷静梳理损失类型,避免盲目索赔导致时间、金钱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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