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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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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47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新某商行分别于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18日向河南某公司供应装饰装修材料,销货清单上显示客户名称为“饰界之窗”。后经结算,河南某公司欠付货款为29596元,新某商行多次通过微信向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催要货款未果。
另查明:河南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詹某系其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河南某公司必须在10天内支付新某商行货款29596元,并从2025年9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利息,直到钱还清为止;同时,詹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还不上钱,詹某个人也得用自己的钱来还债。

三、核心观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何要“替公司背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欠款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企业老板最容易踩的“坑”: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即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却没做好财产隔离,欠债时个人存款、房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公司债!

为什么詹某要“替公司背锅”?原因很简单:

  1. 公司是“空壳”,股东没自证清白
    河南某公司是詹某100%持股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结构看似方便,实则风险巨大。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私人的钱是分开的”,比如公司账目清晰、定期做财务审计、不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等。但本案中,詹某根本拿不出证据(比如银行流水或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结果呢?法院直接推定“公司就是詹某的私人钱包”,债务自然要个人兜底。

  2. 口头买卖风险高,证据留存不到位
    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只靠微信催款和销货清单。虽然法院认可了交易事实(因为微信记录和清单能对上),但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比如漏了关键日期或金额),新某商行可能连本金都拿不回。更别提利息了——幸好法律规定,即使没约定违约金,欠款也能按LPR的1.5倍算利息,否则损失更大。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经营中,“有限责任”不是自动生效的护身符。股东如果把公司当“自家小金库”,法律就会撕开这层保护壳。尤其是一人公司,稍不注意就可能从“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赚了钱是自己的,欠了债也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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