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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走账风险大,企业资金可能打水漂-林州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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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21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第三人王某借用原告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从事工程活动,从林州某设公司处购买货物。王某分别于2021年9月12日、2021年10月4日、2021年10月23日向时任林州某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魏某微信转款14,000元、18,000元、6,000元,转账说明为胶板货款以及30米材料款。以上共计支付货款38,000元,林州某设公司已全部交付货物。
因王某买卖货物需要开具发票,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林州某设公司账户转款38,010元。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某设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补签材料购销合同,王某以及魏某在合同落款处分别签字。
另查明,2022年4月6日,林州某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魏某变更为魏某燕。林州某设公司未向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庭审中,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陈述林州某设公司后支付过10,000元。且王某视频证明中也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林州某设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28,010元;驳回河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借名走账埋隐患,企业资金安全需警惕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借名走账惹的祸”。企业老板王某借用河南某建集团的资质做生意,自己付了38,000元货款后,又让公司转38,010元给林州某设公司“走账”开发票。结果对方收了钱不开发票,只退了1万块,剩下的2.8万硬是不还。法院为啥判林州某设公司还钱?因为这笔钱根本不是货款——货早交完了,钱也付清了,纯属“走账”虚转,属于不当得利(白拿钱没道理)。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别图省事借他人资质“走账”
    很多企业觉得“借个公司名头转个账方便”,但就像本案,资质一借,钱就可能被对方当“唐僧肉”。一旦对方耍赖,你连追钱的凭证都不全(本案中补签的合同反而成了“穿帮证据”)。记住:真实交易必须用自己公司账户,别让钱从别人口袋过!

  2. 开发票≠走账,要留证据链
    本案中,河南某建集团转38,010元说是“开发票”,但既没签服务协议,也没留发票催告记录。结果对方一句“忘了开”就推脱。正确做法:开发票必须签书面约定(比如“本款项专用于发票税费,7日内未开票即退款”),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3. 别信“口头承诺”,转账前先验真
    王某直接微信转3.8万给魏某个人,以为“熟人好办事”,结果资质借用+个人收款埋下大雷。企业交易必须:

    • 查清对方公司资质(用“天眼查”免费查是否存续、法人变更记录);
    • 款项只打对公账户(本案若转给林州某设公司对公户,追讨更简单);
    • 每笔钱备注用途(如“胶板货款”),别写“走账”这种模糊词。

总结一句话:企业资金安全,重在“专户专用、证据留痕”。 今天省了合规的小钱,明天可能赔掉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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