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需全额支付-滑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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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26民初6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018年10月,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鹏鑫剑桥城10#、13#、17#、20#楼发包给该公司。但因10#楼属于高层建筑,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实际由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2020年5月14日,双方直接签订《鹏鑫剑桥城施工合同》,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3#、11#、15#、18#楼发包给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5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3#、10#、11#、15#、18#楼地下部分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双方签订两份《鹏鑫剑桥城三期四期补充协议》,约定若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2022年3月底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则已建工程量每平方米在原合同基数上增补30元。
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将11#、15#、18#楼予以转包,3#楼实际由案外人借用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施工。10#、11#、15#、18#楼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开始向业主交付10#楼房屋,2024年2月开始交付11#、15#、18#楼房屋。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共计39988060元(包含以房抵工程款)。
法院经计算,10#、11#、15#、18#楼工程款总计64444064.6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39988060元,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456004.60元。法院判决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421695.9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开发商一旦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就必须支付全部工程款,即使合同约定不明确,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和补充协议进行计算,开发商将面临巨额支付风险。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要特别提醒建筑行业企业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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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风险要警惕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法院明确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之前签订的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予以认定"。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监管或税收,签订"阴阳合同",但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履行的合同才是法院认定的依据。建议企业不要签订与实际履行不符的合同,避免日后结算时产生争议。 -
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默认工程质量合格
本案最关键的教训是:河南某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交付房屋,法院认定"视为认可工程质量,需支付全部工程款"。很多开发商为了回款快,会提前交房,但这等于自认工程质量合格,丧失了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建议开发商务必等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否则将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
补充协议要谨慎签订
本案中,开发商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被迫签订补充协议,同意每平方米增补30元。看似是小额增补,但乘以建筑面积后,总额高达数百万元。企业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评估违约条款的实际影响,避免"小协议引发大损失"。 -
工程款支付要有明确约定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且已通过增补30元/㎡的方式承担了违约责任,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法主张全部损失。 -
转包和资质借用风险大
本案中,林州某海建设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3#楼由他人借用资质施工。虽然法院未因此否认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在其他案例中,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主张工程款等严重后果。施工企业应避免转包和资质借用,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款回收是生命线,但盲目赶工、接受不平等条款同样危险。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核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好所有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在付款节点前,提前做好催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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