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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险时注意就医医院等级要求,否则理赔可能被拒-林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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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111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林州某玻璃经营部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投保人为林州某玻璃经营部,被保险人4人(其中包含王某),保险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3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3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18000元;保险期限:2023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14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24年7月20日,王某在林州某玻璃经营部工作期间不慎被玻璃划伤,王某被送往林州某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腕开放型损伤(肌腱毁损),建议专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8.16元。当天王某转至林州某仁济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1.开放性前臂损伤;2.右前臂及腕关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前臂皮肤逆行撕脱伤;4.右腕背侧韧带及伸肌支持带损伤,进行右前臂扩创术缝合术,于2024年8月9日出院,共计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17235.69元。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林州某仁济医院属于一级医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标准。林州某玻璃经营部经营者李某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王某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李某。

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李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7373.85元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7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保险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买保险不是"交钱就完事",关键要读懂合同里的"小字条款"!

很多老板以为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员工受伤就能获得赔付,却不知道保险合同里藏着"隐形门槛"。本案中,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必须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而林州某仁济医院只是一级医院,按理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那为什么法院还是判企业赢了呢?关键在于王某先去了符合要求的三级医院(林州某人民医院),是经该医院建议才转院的。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符合合同约定。但如果王某直接去了仁济医院,或者没有三级医院的转诊建议,企业这次就要自掏腰包1.7万多元了!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非常隐蔽但杀伤力很大:

  1. "看不见"的条款陷阱:保险合同动辄几十页,重点条款往往藏在"特别约定"或"免责条款"里。本案中的"二级以上医院"要求,很多企业主根本没注意到。

  2. 员工不知情的风险:员工发生意外时慌乱中可能就近选择医院,若不符合保险要求,企业就得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3. "紧急就医"的认定难:保险公司常以"不紧急"为由拒赔,但什么算"紧急"?本案中从三级医院转到一级医院,法院认为已不属"紧急情况"。

我们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签合同前"三必问"

做好"事前告知"和"应急指引"

选择保险时"宁可贵点,别留漏洞"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而是"买了要会用"。很多企业花了钱却得不到保障,问题就出在没搞懂"什么情况下能赔"。就像本案,企业差点因为医院等级问题损失近2万元,还搭上时间和精力打官司。

作为企业主,您可能觉得"这种事情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就是100%的损失。提前把保险条款理清楚,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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