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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样机当新品出售要担责但非必然三倍赔偿-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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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109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侯某于2024年10月8日在林州市某公司购买三台格力空调(13600元)及一台卡萨帝冰箱(7500元)并支付货款21100元人民币。当日,林州市某公司将上述空调和冰箱送至侯某家。次日,安装师傅将上述三台空调安装完毕后,侯某发现上述冰箱上有灰尘,不是新冰箱。侯某当即和销售员联系,经核实后林州市某公司认可送至侯某家的卡萨帝冰箱并非全新产品,而是样机。至此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侯某投诉至市场监督部门,至今该部门未对林州市某公司向侯某销售冰箱时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只是让双方调解解决,未调解成功后,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解除侯某和林州市某公司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侯某返还冰箱,林州市某公司返还冰箱货款7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00元;驳回侯某要求三倍赔偿和其他诉讼请求;林州市某公司同意替侯某支付450元空调接管费用。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坑"。侯某买家电,第二天发现冰箱是样机不是新的,告到法院要求退货还想要三倍赔偿。法院最后判决商家要退款加赔偿,但没支持三倍赔偿。为什么?

关键原因在于:商家确实送错了货(样机当新品),这属于违约,要担责;但法院认为这不是"欺诈",所以不用三倍赔偿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就是不小心搞错了,又不是故意骗人,为什么要赔钱?"但法律上,只要你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林州市某公司把商场展示的样机(有灰尘、可能是旧的)当成全新产品卖给顾客,明显和承诺的"全新正品"不符,这就是铁板钉钉的违约行为。

不过,法院为什么没判三倍赔偿呢?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只适用于"欺诈行为"。要构成欺诈,必须证明商家是明知故犯、故意欺骗。本案中,法院查明是商场装修时,工作人员把样机和新品搞混了(样机装进了完好的包装箱,新品装进了破损包装箱),属于内部管理疏忽,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不适用三倍赔偿。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商品标识管理必须规范 - 案例中悲剧的根源就是样机和新品混放且包装标识不清。企业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商品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样机、瑕疵品必须有明显标识,最好单独存放,避免误售。

  2. 交付前务必二次核验 - 销售人员在商品出库、配送前应当进行最后检查,尤其是高价值商品。本案如果配送前有人打开包装确认一下,就能避免这场纠纷。

  3.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 林州市某公司其实态度不错,多次协商解决,还提出免费安装、优惠等方案。这很重要!纠纷发生后,企业应第一时间响应、积极处理,避免小问题变成大诉讼。法院在判决中也考虑了商家积极协商的态度,只判赔1700元而非更高金额。

  4. 留存沟通证据 - 本案中商家能提供协商过程的证据(如通话记录),这对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意图很关键。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制度,每次沟通都留痕。

  5. 别混淆"违约"和"欺诈" - 很多老板以为"我不是故意的就没事",但法律上"不小心搞错"也是要赔钱的!违约责任是客观的,不管你主观有没有恶意。只有证明是"故意骗人",才会触发更严厉的欺诈责任。

特别提醒: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类似"样机当新品卖"的投诉越来越多。企业千万别图省事,把展厅样机随便放回仓库,一定要建立严格的"样机处理流程",该降价销售就明码标价,该报废就及时处理,绝不混入正品渠道。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纠纷本可避免。一次疏忽可能导致企业不仅要退款,还要额外赔偿,更损害商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意识,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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