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拒付后出票人背书人连带担责,私下补偿协议不约束第三方-巩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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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6日,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票据号为2403491060176****2479847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3年2月15日。收票人为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再转让。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记载:2022年6月10日,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西安某建有限公司。西安某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某小镇部分工程发包给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某小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西安某建有限公司。西安某建有限公司基于与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包工程合同取得案涉汇票。2022年3月5日,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生与西安某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商票“按赊销方式支付的总价上浮9.5%”,上浮部分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
法院判决:
- 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日);
- 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支付9500元商票补偿金;
- 驳回西安某建有限公司其他请求(如要求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票据风险
1. 拒付后出票人和背书人“一锅端”,谁都跑不掉
本案中,西安某建有限公司收了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背书的商票,到期却遭拒付。法院直接判出票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背书人(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一起还钱!为什么?
- 法律硬规定: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所有前手背书人“打包追债”,他们必须连带担责(就像多人共同担保债务)。
- 企业血泪教训:
- 巩义某置业作为出票人,以为“钱是广州某建欠的”,结果照样要赔;
- 广州某建作为背书人,以为“票已转手就没事”,照样被拉来还款。
✅ 防范锦囊:
- 收商票前:查清出票人实力(比如用“天眼查”看企业负债),别收“纸面富豪”的票;
- 背书转让时:在协议里写明“票据风险由受让人全担”,但注意——这仅约束直接交易方,若持票人告你,你仍要先赔钱再找下家追偿!
2. 没有“拒付证明”?你的追索权直接作废!
巩义某置业公司曾辩称:“原告没证据证明被拒付!”但西安某建有限公司亮出汇票系统截图——状态清清楚楚写着“提示付款已拒付”。法院因此支持了他们的主张。
- 关键细节:
- 商票必须通过系统提示付款(不能口头催债);
- 系统生成的“拒付”状态记录就是铁证,少这一步,官司直接败诉!
✅ 防范锦囊:
- 操作必做三件事:
① 到期当天立即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点“提示付款”;
② 截图保存系统反馈(哪怕显示“处理中”也要存);
③ 超3日后未到账,再截图“拒付”状态——这是起诉的命门!
3. 私下补偿协议,出票人可以不认账!
西安某建和广州某建签了协议,约定商票加价9.5%。法院认了这笔9500元补偿金,但只判广州某建付,驳回了让巩义某置业(出票人)承担的请求!为什么?
- 致命漏洞:补偿协议是两家私下签的,巩义某置业根本不知情。法律只保护“票据上写明的义务”,私下约定不能绑架第三方。
- 现实风险:企业常以为“有合同就稳了”,但若出票人没盖章确认,打起官司来等于白纸一张。
✅ 防范锦囊: - 签补偿协议时:
→ 让出票人同步盖章确认(比如在协议末尾加“出票人知悉并同意本条款”);
→ 或直接把补偿条款写进商票备注栏(系统允许填写120字)。 - 终极建议:别依赖“口头承诺”,所有加价、贴息必须让出票人书面同意!
结语:票据不是“免死金牌”,专业把关才能避坑
这张10万元商票引发的连环追责,暴露出企业用票的三大盲区:忽视拒付证据、轻信私下协议、误判责任边界。尤其要警惕——背书转让不等于风险转移,前手企业随时可能被“杀回马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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