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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拒付后出票人背书人连带担责,私下补偿协议不约束第三方-巩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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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6日,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票据号为2403491060176****2479847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3年2月15日。收票人为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再转让。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记载:2022年6月10日,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西安某建有限公司。西安某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某小镇部分工程发包给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某小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西安某建有限公司。西安某建有限公司基于与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包工程合同取得案涉汇票。2022年3月5日,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生与西安某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商票“按赊销方式支付的总价上浮9.5%”,上浮部分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

法院判决:

  1. 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日);
  2. 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支付9500元商票补偿金;
  3. 驳回西安某建有限公司其他请求(如要求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票据风险

1. 拒付后出票人和背书人“一锅端”,谁都跑不掉
本案中,西安某建有限公司收了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背书的商票,到期却遭拒付。法院直接判出票人(巩义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背书人(广州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一起还钱!为什么?

2. 没有“拒付证明”?你的追索权直接作废!
巩义某置业公司曾辩称:“原告没证据证明被拒付!”但西安某建有限公司亮出汇票系统截图——状态清清楚楚写着“提示付款已拒付”。法院因此支持了他们的主张。

3. 私下补偿协议,出票人可以不认账!
西安某建和广州某建签了协议,约定商票加价9.5%。法院认了这笔9500元补偿金,但只判广州某建付,驳回了让巩义某置业(出票人)承担的请求!为什么?

结语:票据不是“免死金牌”,专业把关才能避坑

这张10万元商票引发的连环追责,暴露出企业用票的三大盲区:忽视拒付证据、轻信私下协议、误判责任边界。尤其要警惕——背书转让不等于风险转移,前手企业随时可能被“杀回马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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