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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前不做实地核查可能丧失优先权-巩义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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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0181民初28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15日,李某与巩义市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海悦明城项目第3幢1-2层04号商铺,双方同日签订承诺书,对付款、有权回购、继续持有等内容进行了书面承诺。157万元款项已支付。李某取得案涉商铺后于2019年5月将案涉商铺出租他人使用。2019年12月10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将案涉商铺办理抵押登记。

张某与巩义市某公司、张保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豫0181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等偿还张某借款896万余元及利息,张某对某公司抵押的9套房产(包括案涉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但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巩义市的案涉房产,但驳回了李某请求确认所有权及过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之间的房产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抵押房产前不做实地核查,你的"保险栓"可能一碰就断!

关键问题出在哪?

张某借钱给某公司时,某公司把已经卖给李某并出租出去的商铺又抵押给了张某。表面看,张某办理了正规抵押登记,应该是"稳操胜券"。但法院却支持了李某,原因很直白:商铺当时明明有人在使用,张某作为专业出借人却只看房产证就办理抵押,没去现场核实实际情况,犯了"低级错误"!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出借大额资金的专业人士,张某本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租户进行调查了解",但他却"明知抵押物已经被承租使用的情况下,却没有对租户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权利人,仅凭弘成公司提供不动产权证即办理了抵押权"。

三类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

1. 借款给别人的公司(抵押权人)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人)

3. 购房企业(买受人)

特别提醒:商铺抵押风险高于住宅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房产证在手就高枕无忧。但本案法院明确指出: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法律保护力度本就弱于住宅。最高法相关案例也强调,商铺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除非像本案这样,抵押权人自己犯了低级错误!

作为企业,在处理房产抵押业务时务必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的权利。张某本可以优先受偿,却因未尽基本核查义务而败诉,这才是最冤的"花钱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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