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各责任方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郑州二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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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03民初222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马某驾驶车辆沿郑州市南四环郑密路立交桥匝道驶入郑密路向南行驶,与原告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郑密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3分钟后(18时23分许),被告郑某驾驶车辆沿同一匝道驶入郑密路,与倒在地上的陈某、二轮电动车及查看情况的罗某发生二次碰撞,造成陈某、罗某再次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及罗某无责任。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5.5天,诊断为左股骨开放粉碎骨折等多处损伤,共支出医疗费72706.56元。经鉴定,陈某不构成伤残,但需护理110日、营养90日。其电动车损失评估为890元。马某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责险;郑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巩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中国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判决:
- 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陈某37987.03元(含交强险剩余限额17786.25元+商业险20200.78元);
- 某保险公司巩义支公司赔偿陈某55987.03元(含交强险35786.25元+商业险20200.78元);
- 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问题:明明两次事故中马某、郑某都被交警认定为"全责",为什么最后两家保险公司只各赔50%?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常忽略的大风险!法院认为:虽然两次事故中责任方均被认定为全责,但因两次碰撞共同导致陈某同一损害结果(股骨骨折等伤情),各责任方需按原因力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而非简单叠加"全责"。 就像两人同时朝一个杯子扔石头砸碎了它,不能让每人各赔一个完整杯子,而应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的贡献度分担责任。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
1. "二次事故"责任叠加风险
本案中,第一次碰撞后若马某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将陈某移至安全区域,就能避免二次碰撞。但现实中,企业驾驶员常因慌乱或缺乏培训,导致"小事故变大损失"。
✅ 防范建议:
- 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手册》,明确要求驾驶员:立即开启双闪、150米外设警示牌、转移伤者至安全区;
- 每季度组织模拟演练,重点训练夜间、雨天等复杂场景处置能力。
2. 保险保额"踩坑"风险
郑某车辆只投保100万商业险(马某车投200万),但最终两家保险公司按50%比例分摊,看似"公平"。可一旦总损失超300万(200万+100万),企业就要自掏腰包补缺口!
✅ 防范建议:
- 货运、客运等高风险企业,商业三责险保额建议不低于500万;
- 每年复核保单,特别关注"不计免赔""精神损害赔偿"等附加条款是否覆盖。
3. 证据链断裂风险
本案能清晰划分责任,全靠交警对两次事故分别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第一次事故后未报警私了,或现场监控缺失,企业可能被认定"无法区分损害原因"而承担全部责任!
✅ 防范建议:
- 强制要求驾驶员随车配备行车记录仪(保存时间≥72小时);
- 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完成三件事:报警、拍照、联系公司安全部门。
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证明:保险理赔≠自动获赔!若企业未规范事故处理流程,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及时报警""扩大损失"等理由拒赔。比如:
- 第一次事故后未设置警示标志 → 可能被认定"放任二次事故发生" → 商业险部分免责;
- 伤者自行转院未通知保险公司 → 医疗费可能被核减30%以上。
记住:企业不是"买了保险就安全",而是"规范操作才能让保险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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