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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明确承包合同约定可有效规避劳动关系认定风险-仙桃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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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96民终5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1月,王某进入武汉某巧公司工作,任江苏苏北办事处区域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苏北区域经理目标责任书》,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止,约定王某担任武汉某巧公司的苏北区域经理,负责武汉某巧公司的“真巧”、“麦哥”等产品在苏北区域内的销售管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加绩效工资3000元。2014年6月30日,王某为获取更高的经济收入,与武汉某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此以往的各项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均已结算完毕。同时约定销售佣金为提成模式,负责武汉某巧公司江苏苏北区域市场的拓展与开发,并全部承担责任区域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此后,双方于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分别每年签订一份《江苏苏北区域销售业务承包合同》,合同中对承包期限、承包期限内应完成的业务指标与考评标准及承包佣金结算方法以及奖惩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同时在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二项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依合同各条款结算承包佣金,存在纠纷时定性为承包经济纠纷,而非劳资关系纠纷,乙方不得以劳资纠纷性质起诉甲方,若乙方以劳动关系起诉甲方,视为乙方恶意诉讼,乙方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给甲方。”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签订的承包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武汉某巧公司按约全额支付了王某的佣金。因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王某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2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武汉某巧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01352元。
法院判决结果: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武汉某巧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武汉某巧公司不用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1352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如果想把员工变成承包商,合同里必须把“我们不是劳动关系”写得明明白白,实际操作也得跟上,否则一打官司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赔钱又惹麻烦。

为什么这么说呢?王某原本是武汉某巧公司的员工,干的是区域经理的活,公司还发固定工资。但2014年6月,双方签了个协议,说“咱们劳动关系到此结束,以后你当承包商,按业绩拿提成”。之后几年,每年都签承包合同,白纸黑字写清了:这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闹矛盾按经济纠纷处理,不能当劳动纠纷告。结果合同到期没续签,王某却跑去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10万多赔偿。法院一查:合同写得清清楚楚,实际操作中公司也没管王某上下班、考勤这些事,全是按提成结算。所以法院说,这分明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司不用赔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简直是“避坑指南”。现在很多公司为了灵活用工,喜欢用承包、代理模式(比如让销售自己当“小老板”,干得好拿高提成)。但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被员工反咬一口,说“你这是变相压榨员工”,最后公司得赔钱、交社保,甚至吃官司。怎么防?记住这3点:

  1. 合同写清“不是劳动关系”:签承包合同时,别光写个“业务承包”,得像这个案子一样,专门加一句:“双方是平等合作,不是公司管员工的关系;发生矛盾按经济纠纷处理,不能当劳动纠纷告。”最好再约定违约金(比如乱告要赔10万),这样员工就不敢乱来。
  2. 实际操作别“穿新鞋走老路”:合同说好了是承包,就别再像管员工一样管人。比如:
    • 别规定固定上下班时间、打卡考勤;
    • 别发固定工资,改按业绩提成结算;
    • 别替对方交社保、安排培训(这些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
      像案子中,公司让王某自己负责区域人员工资、用服务部结算佣金,就做对了。
  3. 转关系时“结清旧账”:如果员工原本是正式员工,想转成承包商,必须签协议写明“之前所有工资、社保都结清了,以后再无瓜葛”。千万别拖泥带水,否则员工会说“你这是偷偷换马甲逃避责任”。

一句话总结:承包合同不是“万能挡箭牌”,光有名字没用,关键得“名实相符”——合同写清楚,做事也照着做。企业按这个思路操作,既能用好灵活用工模式,又能省下大笔赔偿金。下次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把关系定性写明白,可能就省下10万块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