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企业举证不力将承担工伤责任-长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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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案号:(2020)皖0121行初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2日晚上20时30分许,张某某从报喜鸟安徽某鸟服饰有限公司下班骑两轮电动车回居住地,途经长丰县双凤区××北路××与××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某工作的车间是计件制,上班时间都是早上8点,下午下班分四个时间段。车间主任助理罗丹在证言中表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晚上八点在下班的路上出车祸,其本人在2019年1月22日晚九点下班,可以证明。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报喜鸟安徽某鸟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当日19点前就结束工作,而从公司到事故地点只需11分钟,不可能在20:30发生事故,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报喜鸟安徽某鸟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要法律风险: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企业如何证明"不是工伤"的问题。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里可能会想:"明明不是上班时间发生的事故,为什么法院还判我们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法律把举证责任放在了企业这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员工主张是工伤时,企业不能简单地说"不是",而是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是"。
在这个案例中,报喜鸟安徽某鸟服饰有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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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靠口头说明,缺乏有力证据:企业声称19点前就下班了,但只提供了员工签字的说明材料。法院发现这些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证言缺乏独立性,所以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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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形式不合规:企业提交的"下班时间说明"是打印件,没有说明人亲自签字,不符合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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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计件制员工下班时间不固定,但企业没有完善的考勤记录系统来准确证明每位员工的实际下班时间。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第一,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计件制、弹性工作制的员工,要通过打卡、签到等方式准确记录上下班时间。不要以为"大家都心知肚明"就不用留痕,一旦发生争议,书面记录才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规范事故报告流程。当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应第一时间收集现场证据、目击证人证言,并做好书面记录。不要等到几个月后才想起来收集证据,那时候很多关键证据可能已经灭失。
第三,面对工伤认定时,要专业应对。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不要随便找几个员工写个说明就交差。应当收集客观证据,如监控录像、电子考勤记录、工作交接记录等能证明员工不在工作状态的材料。
第四,不要轻视"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范围比企业想象的要宽泛。员工下班后顺路买菜、接孩子再回家,仍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很多企业老板抱怨"员工出了事就要企业负责",其实只要企业平时做好风险防范,遇到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记住:在工伤认定中,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企业不认可就要自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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