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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不办工商登记将承担连带责任-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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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民终19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7月间,张某、刘某代表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在无为某马家禽养殖场购买仔鹅,共计欠货款76598元未付。另查明,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张某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需支付无为某马家禽养殖场货款76554元及利息损失,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了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和张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企业家: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出了问题股东个人可能要"兜底"!

风险点一:员工签单,公司必须买单

本案中,刘某作为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的"采购及销售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在送货单上签字购买仔鹅。公司辩称"刘某没有得到授权",但法院认为:既然公司认可刘某是该职务,且交易时刘某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作为不知情的交易对方(无为某马家禽养殖场)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能代表公司。所以这笔货款,公司必须支付。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点二:股东变更不登记,内部协议不管用

本案最大教训在这里!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声称实际有5个股东(包括张某),并提供了《股权协议书》作为证据。但工商登记显示这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唯一股东。法院明确指出:公司股东变更后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这份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交易方

张某以为签了《股权协议书》就不是一人公司了,却不知道:工商登记信息才是法律认可的"官方认证"。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本案中的养殖场)有权相信登记信息。结果,张某作为登记的唯一股东,没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就必须为公司欠款"买单"。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点三:付款凭证管理混乱,多付钱也说不清

本案中,无为某友养殖有限公司主张已额外支付2万元,但因为凭证管理混乱,无法证明这2万元与之前的付款不是同一笔,结果法院没支持。企业经常因为"我以为付过了"而产生纠纷,关键就是付款凭证没管好。

企业防范建议

总结一下关键教训:工商登记不是形式主义,它是企业的"法律身份证"。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更新"身份证"信息。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你以为的"有限责任"可能变成"无限责任",股东个人资产将面临巨大风险。

很多企业主认为"内部协议比工商登记更真实",这是极其危险的认识误区!法律只认可经过公示的登记信息,内部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特别是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没做工商变更的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把自家房子车子都搭进去。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咨询。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重大变更及时办理手续。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特别适合中小企业防范此类风险。您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专业律师帮您把好工商登记关,避免因小失大。

记住:法律不会因为您"不知道"而免除责任,但会因为您"做到了"而给予保护。企业经营如行船,法律风险是暗礁,专业顾问就是您的导航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