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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动工即丧失权利,转包行为未通知发包方无效-宁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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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81民初45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宁国市燕津湖畔璞园项目由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施工。前期施工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就土石方清理、运输等存在有合作。2019年11月中旬由于宁国文明城市创建导致土方外运停工,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他方承诺能够在此期间继续施工且不影响工程进度。2019年11月14日,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协议",承包协议上特别注明如果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签订之日三天内未动工,视为自动放弃,且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另行安排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协议还对承包方式、工程结算、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后,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与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协议》一份,内容同2019年11月14日与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履行协议施工至今。期间,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2019年11月18日与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向其结算支付工程款,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就工程款支付向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另,在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协议》之后,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就涉案土方挖运签订有"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协议",该份协议除合同单价以手写方式更改为"15元每立方米"且签订时间不明外,其他内容与前两份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泓某河道清淤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协议"后,未通知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对工程款结算书面要求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燕津湖畔璞园项目部提供的一份燕津湖畔璞园土方工程统计表载明土方工程量61918.11m³为依据,要求安徽腾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转让差价款人民币123836.22元未果,致本案成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宁国市某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动工即丧失权利,转包行为未通知发包方无效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约定的期限不是摆设,转包工程不通知发包方等于白忙活

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的关键点:

  1. "三天不动工就自动放弃"不是玩笑话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时,白纸黑字写着"签订后三天内不开工,就视为自动放弃"。但原告既没在三天内动工,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动工了。结果呢?法院直接认定这份合同对被告没约束力。就像你租房子时承诺"三天内不住就退租",结果你过了十天都没入住,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你还想告房东违约?法院当然不支持!

  2. 转包工程却不告诉发包方,等于自己挖坑自己跳
    原告偷偷把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单价从17元降到15元,想赚2元差价。但问题来了:转包时没通知被告,施工过程也没让被告知道。结果第三人直接找被告要钱,被告爽快付了。这时原告才跳出来说"差价是我的",法院当然不认——你俩私下签的协议,凭什么让被告买单?这就像你把租来的房子转租给别人,却不告诉房东,房东直接收了新房客的租金,你还能回头找房东要差价吗?

  3. "我没施工却想拿钱"?法院:想得美!
    最关键的是,原告根本没实际干活,全是第三人在干。法院一针见血指出:"你没出力,就想拿钱,哪有这种好事?"合同有"相对性",就像微信转账只能转给指定的人,你不能让A公司把钱转给B公司,却要求C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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