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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金条款设置不当致企业索赔仅得40元-界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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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82民初7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界首某置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界首市“公园大地”系由其开发的房产。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于某、柳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界首市“公园大地”5幢28层2804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578401元。二被告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房价款178401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2017年3月13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78401元,占全部房价款的31%。余款40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0.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买受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办理完银行按揭款并完全支付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二被告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律师意见函,并于2020年7月21日交寄给二被告。通知书中载明:“签订合同后,二被告仅支付合同约定购房款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截止到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止依然未支付,也未办理贷款。经数次通知,在宽限的期限内拒不补交,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据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本通知到达时解除。”

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元(按合同约定的400000元×0.01%计算);
  3. 原告退还二被告已付首期房价款178401元;
  4. 驳回原告要求支付50000元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小条款酿成大损失,企业务必重视合同细节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写得不合理,可能让企业“赢了官司却亏大钱”。原告作为开发商,明明是二被告没付清房款(只付了17万多元首付款,余款40万元拖了3年多没解决),还及时发了解除合同通知,结果法院只判被告赔40元!为什么?关键就在合同第八条那句“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01%支付违约金”。0.01%是什么概念?40万元的0.01%就是40元,连一顿饭钱都不够,远低于开发商的实际损失(比如资金占用、房屋空置成本)。而原告原本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因合同没写清楚计算依据,法院根本不认。

更值得企业警惕的是,类似风险在日常经营中很常见:

对企业来说,防范这类风险很简单:

  1. 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重点检查付款、违约金、解除条件等条款,确认数字和比例合理。比如贷款买房,要写明“若贷款失败,买方需在X日内自筹资金,否则按日支付逾期金额0.05%违约金”。
  2. 用好“书面通知”:发现对方违约,立即发正式函件(注明依据合同第几条),并用邮政EMS寄送(保留单据),避免口头催促无证据。
  3. 别嫌麻烦做备案:本案原告2018年就办了合同备案,这一步帮它证明了合同真实性。类似操作如货物签收单、会议纪要,都要留痕。

本案最惨痛的教训是:合同不是“走过场”,一个数字写错,可能让企业损失数十万。尤其在房产、工程等大额交易中,违约金条款更要精打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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