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约定不清企业代偿后难以全额追回款项-怀远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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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160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8日,姚某、李某为了向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与怀远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姚某、李某向该银行申请借款,怀远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由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人除向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代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按代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2019年1月24日,安徽红某公司向担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该公司享有的所有财政补贴作为反担保措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2019年1月28日,姚某、李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6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日,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孙某、姚某某、李某某、尚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期间2年,范围包括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等。孙某、姚某某、李某某、尚某还向担保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责任担保承诺函》。借款发放后,姚某、李某未按期还款,2021年2月3日,银行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本金299472.84元、利息39910.78元、复息1635.17元,合计341018.79元。2021年2月19日,安徽红某公司向担保公司清偿70000元,尚欠271018.79元。
法院判决:姚某、李某需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271018.79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孙某、姚某某、李某某、尚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红某公司在其享有的所有财政补贴金额范围内对代偿款271018.7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姚某、李某追偿;驳回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虽然担保公司最终胜诉,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几个关键风险点,特别值得企业注意:
第一,反担保措施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案例中安徽红某公司只承诺用"所有财政补贴"作为反担保,结果法院判决它只在财政补贴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不承担违约金。想象一下,如果这家企业根本没有财政补贴,或者补贴金额很少,担保公司的损失就无法弥补。企业作为担保方时,一定要明确反担保的具体财产、金额和实现方式,不能只说"用公司资产"或"用财政补贴"这样模糊的话。
第二,违约金约定不能超出法定上限。 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违约金是代偿款的20%加上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看起来很合理,但法院认为总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当时是一年期LPR的四倍),所以只支持了LPR四倍以内的部分。很多企业以为合同约定了就能全部拿到,其实法律规定了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签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当前的法定利率上限,避免约定过高导致权益受损。
第三,反担保人要充分理解责任范围。 孙某等四人签订了"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结果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个人在签这类合同时,以为只是"帮忙签个字",没想到要承担如此大的责任。企业要求个人提供反担保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范围;个人提供反担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四,企业要规范各类担保合同的签订流程。 案例中安徽红某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但因为所有股东都提供了个人担保,法院才认定股东知情同意。如果股东不知情,这个反担保可能就无效了。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决策程序合法,该开股东会的要开股东会,该有授权的要有授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给企业的具体建议:
- 设立反担保时,明确列出具体财产或金额,如"以公司名下XX房产作为抵押"或"提供50万元保证金"
- 违约金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一般不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 反担保合同要由有权代表企业的人签署,并保留相关决策记录
- 定期检查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如抵押物价值是否足够、保证人是否有偿债能力
- 代偿后要及时行使追偿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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