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抵房购房者满足三条件可优先于工程款执行-广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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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皖18民终10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5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据(2023)皖1882民初1857、1858、1859、1860、18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广德某有限公司名下的63幢2202室房屋,查封期至2026年4月24日。经查明:2021年6月15日,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与广德某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以房屋冲抵工程款的合作协议》,约定用广德城际空间站12号地块63#1单元2202室房屋冲抵110.7723万元工程款,并由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指定他人签约。2021年11月8日,徐某、兰某与广德某有限公司签订《广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完成网签备案。2022年10月18日,广德某有限公司向徐某、兰某发出交房通知。2023年3月2日,广德某有限公司向徐某开具110.7723万元购房发票。徐某、兰某于2023年5月18日缴纳了22154元住宅维修资金,6月27日缴纳2962.70元物业费。
另查,徐某名下有一处广德市桃州镇升平街房屋,但登记用途为"经营"(非住宅),兰某名下无房产。
判决结果:上海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有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该房屋的请求被驳回,法院认定徐某、兰某作为购房者有权阻止房屋被执行。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工抵房"不等于"白送房",购房者可能反超工程款优先权
许多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商用房子抵工程款(俗称"工抵房"),等于拿到"硬通货",将来开发商欠钱时,房子能优先变现。但本案中,上海某公司等三家企业正是吃了这个亏——他们作为施工方,本以为对房屋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却因徐某、兰某通过"工抵房"方式买房,反而失去了执行房屋的权利。
关键原因:法院认定徐某、兰某符合"商品房消费者"条件:
- 房屋被查封前已签合同并网签(2021年11月 vs 查封日2023年4月);
- 名下无其他住宅(徐某名下商铺不算"用于居住的房屋");
- 用工程款债权全额冲抵房款(开发商开了全款发票)。
企业风险提示:
- 施工企业:接受"工抵房"时务必确认:房屋是否已被购房者实际占用?购房者是否符合"唯一住房"条件?若购房者满足上述三点,你的工程款可能排在购房者之后!
- 开发商:用房子抵工程款时,要查清购房者身份。若对方是真实自住业主,将来房屋可能无法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 "商铺"和"住宅"一字之差,决定工程款能否收回
徐某名下有套"升平街房屋",施工方主张"这房子有二三层是住宅",但法院只看房产证登记的"设计用途"——写的是"经营",就认定是商铺,不算"用于居住的房屋"。施工方因拿不出现场照片等证据,败诉了。
企业风险提示:
- 取证要趁早:若怀疑对方名下有"挂商铺名实为住宅"的房产,查封前立即拍照取证、申请法院现场勘查,别等打官司时才补证据!
- 查房要彻底:委托律师查询房产时,不仅要查"住宅",还要查"商住两用""办公"等模糊登记类型,避免漏掉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
3. "债权抵房款"也被视为"付全款",工程款优势荡然无存
施工方认为:"徐某没真付钱,只是用债权抵账,不算付清房款!"但法院认为:开发商开了全款发票+完成网签+交房,就等于认可收到钱。特别是,用"无锡某公司工程款"抵房款,和施工方自己的工程款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更优先。
企业风险提示:
- 签"工抵协议"时加保护条款:
✅ 要求开发商承诺:"若指定购房者不符合消费者条件,本抵房协议无效";
✅ 约定"购房者必须提供无房证明,否则开发商需现金补款";
✅ 明确房屋交付前,开发商不得为购房者办理网签。 - 施工方收房要亲自把关:
拿到抵房权利后,立即核查购房者身份。若发现是投资客(名下多套房)或企业购房,应拒绝接受抵房,坚持要现金!
一句话总结:工抵房模式下,只要购房者是真实自住、名下无房、手续齐全,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权"就会变成"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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