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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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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0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月19日,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某枝通过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签订《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协议》一份,约定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谢某枝通过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合同签定及办理公证手续、贷款支用及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等操作。2023年1月19日,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与借款人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共同借款人谢某枝分别通过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信贷业务借款合同》,约定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向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8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9日,贷款利率为4.2025%,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及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结息日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按本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均不得以其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任何约定或其他任何异议拒绝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19日,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将借款800000元发放至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开立账户。2024年1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资金交易查询显示:截至2024年3月21日,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枝尚欠借款本金800000元,期内利息5200.26元,逾期利息8766.75元。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谢某枝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谢某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虽未实际使用借款,但仍需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许多企业老板经常忽视的"隐形炸弹":当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电子贷款合同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时,您个人的"钱袋子"将与公司债务牢牢绑在一起!

现实中,很多企业主以为只是"帮公司走个流程",没想到却让自己背上沉重的个人债务。本案中,谢某枝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简单操作就完成了贷款申请,却没意识到自己已经从"公司老板"变成了"共同债务人"。这意味着:

  1. 银行可以绕过公司直接找您个人要钱。合同明确约定"银行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银行完全可以选择直接向谢某枝个人追讨80万本金加利息,而不必先向公司追讨。

  2. 公司内部约定在银行面前"无效"。即使公司股东之间约定"债务由公司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银行。谢某枝不能说"这是公司债务,跟我个人没关系"来推卸责任。

  3. 电子签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以为"电子合同不正式",但本案中通过手机完成的电子签约,法院照样认定有效。现在各大银行推广的"小微快贷"、"e贷"等线上产品,操作越简便,风险越容易被忽视。

  4. 逾期成本高得吓人。本案中正常贷款利率是4.2025%,但逾期后罚息利率直接跳到6.30375%,而且还要计算复利。如果80万借款逾期一年,光利息就要多付5万多,比正常利息高出近50%!

给企业家的实用建议

现在许多企业贷款纠纷,都是因为老板"图省事"或"不好意思细看合同"造成的。记住:银行工作人员是银行的员工,不是您的法律顾问。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前,花点时间搞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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