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必须承担票据拒付责任-潜江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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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2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福建某树公司与潜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潜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向福建某树公司支付应付款项,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福建某树公司出具了商业电子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2537511285****722493945,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票面金额9408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14日。汇票载明"不得再转让",福建某树公司也未转让该汇票,案涉汇票到期后,持票人福建某树公司向潜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法院判决:潜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树公司汇票金额9408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5日起,以本金94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潜江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你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你的"欠条",到期不付就得还钱加利息!
很多企业以为:"票据只是个付款工具,到期没钱付就拖一拖"。但法院判决直接打破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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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兜底责任人
无论汇票上写"不得转让"还是其他条款,只要你作为出票人盖章签发,就等于向对方承诺"这笔钱我肯定付"。本案中潜江金某公司自己当出票人又当承兑人,结果到期拒付,法院直接判其全额付款+利息。 -
拒付后利息跑不掉
利息不是随便算的!法院按汇票到期日当天的LPR利率(本案3.85%)从到期日开始计息,拖得越久利息越高。别小看这点利率,9万多元本金一年就多3600多元利息,还可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不得转让"反而是双刃剑
本案汇票标注"不得再转让",表面看是限制流通,实则让持票人维权更简单——福建某树公司没转让票据,直接起诉出票人,省去了追索前手的麻烦。企业若乱标"不得转让",反而可能加速自己被追债。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坑:
✅ 开票前先摸底:别把票据当"延期支票"乱开!开票前确认自己账户真有钱到期支付,否则等于主动送对方一张"法院传票"。
✅ 收票时查信用:收到客户开的商业承兑汇票,先查对方企业信用(天眼查、企查查看风险提示),警惕频繁拒付的"老赖"企业。
✅ 拒付后要快动:被拒付后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从到期日起算),超时可能丧失权利!别以为"等对方有钱再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给老板们的实在建议:
- 能用银行承兑汇票就不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兜底更靠谱)
- 合同里明确约定:"若票据拒付,出票人需在X日内以现金补足"
- 定期检查已收票据状态,手机设置"到期日前3天"提醒
票据不是"挡箭牌",而是"定时炸弹"。企业用得好是融资工具,用不好就是债务炸弹。别等法院判了才后悔——你签的不是名字,是真金白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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