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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后未获登记可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资金-潜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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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案号:(2022)鄂9005民初34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7月1日,李某与彭某等共计17人共同签订《股份确认书》,主要约定"经商议决定,由本书签字股东各自出资,共同成立湖北某醇酒业有限公司,湖北某韵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某池酒业湖北有限公司(即潜江分公司,与泸州总部无法律责权关系)。出资额及所占股份由各股东共同签字确认,或各股东指定代理人签字确认。以后如有增资扩股等行为,未经本书所有签字股东一致同意,均视为无效。一、股东及出资额:总股本设定为18股,每股出资70万元,总股本金1260万元……彭某认购4股,出资额280万元;李某认购1股,出资额70万元……二、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按出资额所占股份,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公司盈利后分红的权利,并按所占股份承担公司亏损的义务,公司盈利后利润用于分配与公司留存作为资产填充用于扩大再生产。具体方案经公司股东会表决,以多数股东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为准。三、合作期限及责权:1、合作发起日2016年6月18日。如公司正常经营,多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无疑议或不发生不可抗拒外力因素,合作期限无限延续。如多数股东对合作提出新的决议,按照公司法,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决定合作协议及各项事项……六、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1、投资者不等同于经营者,现根据核心发起人拟定推荐彭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述言协助彭某开展工作,并在适当时候聘请黄威同志参与经营管理。此拟定待成立公司董事会后确定,在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只作为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七、其他事项:1、公司成立后,允许公司以公司资产向银行及社会融资。2、股东按股份大小增资扩股。八、本公司正式成立后由股东大会推荐成立董事会与监事会,领导、监督和协助公司经营管理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该《股份确认书》每页均加盖有某醇酒业公司公章。案涉700000元款项的原出资人为杨悦,杨悦直接将出资款700000元支付给彭某之妻孙同霞,孙同霞于2016年7月22日向杨悦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杨悦股份,人民币700000元,收款事由凭此收据换股权证明书"。后杨悦将其该出资权利转让给李某,各方予以认可,且彭某确认将该700000元出资款转给了某韵酒业公司。2017年9月6日,某醇酒业公司向李某发放《股权证书》,载明"编号:股权证字010号,公司登记日期:2016年6月20日,公司总股本:1400万元,股东出资额:人民币柒拾万元,股东出资方式:现金,股东所占比例5%,股东出资日期:2016年7月22日"。

某醇酒业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2017年5月10日才由湖北天格家具公司变更而来;某韵酒业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某池酒业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三家公司登记股东均只有两人(均包括彭某),李某未被登记为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

另查明,某醇酒业公司、某韵酒业公司系相同的财务做账、相同的经营管理人员。某池酒业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李某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2月,李某从公司分得20件白酒。2018年8月,李某向彭某提出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要求,彭某以其应为隐名股东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股份确认书》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某韵酒业公司、某醇酒业公司需返还原告李某70万元入股资金及利息(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70%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件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出资人投入资金后,既未被登记为股东,也未能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导致出资目的完全落空。

为什么李某能成功要回出资款?

  1. 出资目的落空是关键:李某出资70万元的目的是成为公司登记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但三家公司工商登记中均无李某的名字,他既不能参与公司决策,也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仅拿到20件白酒,这与他预期的股东身份完全不符。

  2. 协议约定不明确埋隐患:《股份确认书》约定共同成立三家公司,却未明确李某在各公司中的具体持股比例,导致权利义务不清晰。更严重的是,李某的出资款由某韵酒业公司收取,股权证书却是某醇酒业公司出具的,这种混乱直接导致了纠纷。

  3. 公司混同经营带来连带责任:法院查明,某醇酒业公司和某韵酒业公司由相同的财务和管理人员经营,资金混同使用。这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让两家公司不得不共同承担责任。

  4. 隐名股东说法站不住脚:彭某以李某"应为隐名股东"为由拒绝将其登记为股东,但《股份确认书》中从未约定李某是隐名股东。法律上,隐名股东必须有明确约定,且需有显名股东配合,否则不能成立。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建议:

  1. 出资协议必须清晰明确:签订股东协议时,要详细约定每位股东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如果约定隐名股东,必须同时约定显名股东是谁、如何行使权利等具体安排。切勿使用"合作发起人"等模糊表述代替明确的股东身份约定。

  2. 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是底线:收到出资款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不超过30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股东。不能仅以"内部股东名册"或"股权证书"代替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才是法律认可的股东身份证明。

  3. 避免公司混同经营:集团企业或关联公司务必保持财务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切勿让多家公司共用同一套财务系统、同一拨管理人员,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资金往来,必须有清晰的账目和合法依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内部承认股东身份就行,但当发生纠纷时,法院首先看的是工商登记信息。本案中,虽然李某参与了部分公司活动,但因未登记为股东,最终导致出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被解除。

四、专业法律支持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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