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证未取得前催收购房款无效,企业损失大半违约金——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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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21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7月5日,胡某与汉川某实业公司签订《商铺定购协议》,定购汉川商贸城19号楼1层38号商铺(面积40.81㎡),支付定金5万元。2014年7月10日,胡某支付首付款230946元(含定金)。同日,廖某、廖某霞与汉川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铺总价460946元,首付款230946元已付清,剩余23万元需办理按揭支付。合同要求买方在签约当日提交贷款资料,20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5年4月24日,胡某申请将商铺更名至廖某、廖某霞名下。但案涉房屋直到2020年6月30日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2年9月,汉川某实业公司发《致业主的一封信》通知办证事宜,并通过微信联系廖某霞协商"尾款、返租"问题,但未明确催收尾款。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向廖某霞寄送《律师函》催收尾款及违约金29万余元,但快递信息无法证明寄送内容。
法院判决:廖某、廖某霞需支付购房尾款23万元,但违约金仅从2024年4月4日(起诉状送达日)起算,驳回对胡某的诉讼请求及2014-2024年间的违约金主张。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点1:房屋"无证销售"时,催收条款形同虚设
本案中,合同约定2014年付清尾款,但房屋2020年才取得预售证。法院明确:没有预售证,购房者根本无法办理按揭,此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等于"强人所难"。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一边无证销售,一边机械套用合同催款。结果?23万元尾款拖欠10年,违约金却只能从2024年算起,企业白白损失近20万元违约金!
✅ 防范指南:
- 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绝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可用"意向书"替代,明确约定"取得预售证后30日内签约";
- 若已签约,取得预售证后立即书面通知客户(留存邮寄凭证),将"通知日"作为新付款起算点。
风险点2:催款"留痕"不到位,等于没催
企业2022年微信联系廖某霞时说"集团来解决尾款事宜",但未明确要求"3日内付清23万",2023年寄《律师函》却无法证明快递内容。法院认定:微信模糊沟通≠有效催收,快递无物品证明=没寄过。最终以"起诉状送达日"作为首次催收日!
✅ 防范指南:
- 催款必须用书面函件(如《付款通知书》),写明"欠款金额、最后付款期限、逾期后果";
- 寄送时快递单备注文件名称(例:"关于要求支付23万元购房尾款的催告函"),并全程录像寄件过程;
- 微信催款后,补寄书面函件并备注"本信息为微信催款的书面确认"。
风险点3:告错对象,白花诉讼费
胡某虽是实际付款人,但合同签约方是廖某、廖某霞。企业起诉胡某,法院直接驳回对其的请求。更可惜的是,因错误列胡某为被告,企业多承担1749元诉讼费!
✅ 防范指南:
- 签约主体必须与付款主体一致!若父母代子女购房,应在合同中列为"共同买受人";
- 起诉前核对合同签字页+付款凭证,确认债务人是否为合同相对方。
企业自查清单:
□ 项目未获预售证时,是否用"认购协议"替代正式合同?
□ 催款函是否写明"具体金额+最后期限+法律后果"?
□ 快递单是否备注文件全称并保存签收记录?
□ 付款人与合同签字人不一致时,是否要求补签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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