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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大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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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68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罗某因购货需要向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是指贷款人事先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要素,双方一次性签订本合同,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通过贷款人柜面申请办理借款和还款,或直接通过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授信额度1200000元;月利率最高不超过15‰;授信期限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10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或罚息计收复利等。2023年3月10日,黄某、朱某、黄某分别与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黄某、朱某、黄某同意为罗某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提供最高主债权余额15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形成的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罗某发放1200000元贷款。借款借据载明:金额:1200000元;月利率:6.98‰,发放日期:2023年3月10日;到期日期:2024年3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4年5月12日,罗某尚差欠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21822.62元、罚息26803.2元、复利612.55元,共计1249238.37元。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催讨无果,遂成讼。另查明,2024年7月29日,罗某偿还70000元,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还款作为偿还本金予以抵扣。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罗某偿还湖北大冶某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30000元及截至2024年5月12日的利息21822.62元、罚息26803.2元、复利612.55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黄某、朱某、黄某作为担保人,在最高1500000元限额内对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7元由四人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开担保和借款的"隐形坑"?

这个案子看着是银行讨债成功,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三大法律雷区,尤其对中小企业老板来说,稍不注意就可能背上"天价债务"!

1. "连带担保"不是"随便签个字",可能让你一夜返贫!
本案中,黄某、朱某、黄某三人以为"帮朋友签个名没啥事",结果法院直接判他们要对113万债务"兜底"。关键点在于:

2. 还款顺序没约定好?多花几十万利息不冤!
罗某后来还了7万,银行直接当"本金"扣了,导致剩余本金变少,但利息罚息照常算。如果合同没写清楚,这笔钱可能先抵利息(少算后续利息),也可能先抵本金(多算后续利息)。差的可不是小钱! 比如100万贷款,按月息1%算,本金少10万,一年就少1.2万利息。
企业避坑指南
✅ 借款合同里必须加一句:"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或"先本金后利息"。作为出借方,选前者能多收钱;作为借款方,选后者能省钱。
✅ 别嫌麻烦!哪怕关系再好,也要白纸黑字写清,口头说"随便抵"等于埋炸弹。

3. 复利罚息全支持?合同条款不细=白纸黑字认栽!
银行主张的罚息(利率上浮50%)、复利(利滚利)全被法院支持,因为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很多企业以为"银行乱收费",结果一翻合同——自己当初签了字!
企业避坑指南
✅ 签合同前重点查这三句:

最后敲黑板
很多老板觉得"担保是人情""合同套路少",结果替人背债、公司破产。记住:签字即法律,关系再好不如条款写清。尤其是担保,千万别当"老好人"——你救朋友一时,可能毁自己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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