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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要赔双倍工资-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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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583民初1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月7日,戴某入职枝江某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岗位为医助。2018年9月15日,戴某与枝江某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岗位为产前问诊。2020年2月,戴某从枝江某院离职。
2023年7月2日,戴某再次入职枝江某院工作,岗位为治疗室负责人,2024年5月被调任医生助理。2024年7月26日,戴某到枝江某院上班时,被相关部门告知枝江某院需停业整顿,要求戴某回家休息,此后戴某未再返岗。
枝江某院为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发放。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戴某实发工资分别为3919元、4500元、4500元、4109元、3959元、3473元、2725元、4036元、3509元、3809元、4109元、4109元(2024年1月因请假未发)。2024年9月,戴某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枝江某院支付二倍工资49500元等。仲裁裁决枝江某院支付二倍工资40698.20元。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枝江某院支付戴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687元,驳回枝江某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别让“合同丢失”变成“真金白银的损失”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赔员工双倍工资。枝江某院觉得委屈,理由很“实在”——他们说2023年7月戴某入职时签过合同,只是公司保管不善“找不到了”;还拿出入职表、社保记录、工资单这些材料,证明“我们一直把她当正式员工对待”。但法院为什么没买账?关键点就两个:

  1. “其他材料”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有员工入职表、交了社保、发了工资,就等于签了合同。但法律上,劳动合同必须是专门的一份文件,明确写清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核心条款。入职表只能证明“你来上班了”,社保记录只能证明“我们交钱了”,这些零散材料拼不出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小票能证明你付过钱,但不能代替正式发票——法律要的是“白纸黑字”的合同原件。
  2. “找不到合同”就是企业自己的锅
    法院说得很直白:合同丢了?那是企业没保管好,不能让员工背锅。枝江某院声称“同期员工都签了合同,唯独戴某没签不合理”,但法律只看证据:拿不出合同,就得赔钱。尤其本案中,戴某之前两次入职都签了合同,这次却“意外丢失”,更让法院怀疑企业是故意规避责任(比如想少交社保或灵活辞退)。

给企业的3条救命提醒

最后说句实在话:企业总抱怨“打工人难管”,但90%的劳动纠纷都是企业自己埋的雷。一份合同、一次规范的入职流程,花不了几百块;可一旦被告上法庭,赔偿金、律师费、时间成本,少说损失几万。与其事后哭穷,不如事前把规矩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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