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后未装护栏致事故施工方和管理方需担责-枣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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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78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23日下午1时许,张某凤给李某清打电话,请求高某婷甲、高某婷乙到她家把她的孙女高某玉送到本村周某居住的姥姥家。在返回途中高某婷甲驾驶张某凤所有的无号牌"金艺"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地翻车,导致意外掉落涉案距离道路边缘不足1米的堰塘,驾驶人高某婷甲及乘坐人高某婷乙溺水。后经送往枣阳市某某医院花费23586.93元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对向牟某仁驾驶的车牌号为C7****小型越野客车经过该条道路。经鉴定,高某婷甲驾驶的无号牌"金艺"牌电动三轮车与其他车辆未发生过碰撞接触,该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高某婷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未确保安全行驶是该事故形成的原因,高某婷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发道路位于枣阳市太平镇某甲村村道,该道路于2023年11月24日,由枣阳市某甲村民委员会委托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扩建,并签订施工合同。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庭审中,原告及枣阳市某甲村民委员会均认可案涉道路在扩建前事发地点安装有护栏,道路扩建后未安装护栏。枣阳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报告中载明"该路段由原来3.5米扩宽至5.5米,施工时工程队将护栏拆走后,因合同无护栏项未重装护栏"。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高某婷甲承担60%责任(因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张某凤承担25%责任(因将机动车交给无证未成年人驾驶),枣阳市某甲村民委员会、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交通运输局各承担5%责任(因道路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判决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阳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赔偿原告98828.90元,枣阳市某甲村民委员会赔偿48828.90元(已扣减垫付的50000元)。
三、企业必须重视的法律风险提示
1. "合同没写"不是免责金牌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里没要求装护栏,我们就不干"很合理,但法院不这么看!本案中,施工方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无护栏项",可枣阳市太平镇的报告白纸黑字写着"施工队拆走护栏后没重装"。更关键的是,国家《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明确规定:道路外侧3米内有深水区域,必须安装护栏!企业施工时只盯着合同条文,却忽视国家强制标准,等于自己挖坑自己跳。
2. 交警定责≠企业无责
事故后交警认定高某婷甲负全责,企业可能觉得"和我们无关"。但法院一查发现:道路扩建后没装护栏,导致车辆掉进堰塘无缓冲空间。即使交警说对方全责,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照样要赔钱!本案中施工方、村委会、交通局三家各赔近10万元,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3. 竣工≠甩手不管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就"竣工验收"了,可7月出事时仍要担责。因为:
- 施工时拆了原有护栏却没重装
- 竣工验收时没确保安全设施到位
- 移交后未提醒管理方隐患
企业别以为签了"竣工移交证书"就万事大吉! 安全隐患像定时炸弹,可能几个月后才引爆。
企业防范三招
✅ 施工前做"安全体检"
修路前对照《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规范》自查:有深水、陡坡的路段必须装护栏。哪怕合同没写,也要主动提出并留存书面记录(例:"已建议增加护栏,建设方书面确认不采用")。
✅ 合同条款要"超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标准高于合同要求,以国家标准为准"。同时约定:"竣工验收时需提供安全设施专项报告"。
✅ 移交后留"安全痕迹"
工程移交时,用手机拍下所有安全设施现状,发邮件给接收方确认。如果发现隐患(如没装护栏),必须书面告知并要求签收。留好这些证据,万一出事能证明你已尽责。
记住:安全投入省下的小钱,可能变成事故后赔出的大钱!本案中一个没装的护栏,让三家单位多赔了近30万元,还搭上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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