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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行使反担保权利将丧失追偿权-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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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32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3月6日,某甲厂与某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9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年利率6.5%,约定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同日,某乙公司与某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3年。2019年3月5日,某甲厂、某网具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由某乙公司提供担保,并以某网具公司位于天门市某镇某村的土地(证号:鄂20**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作抵押;同时,企业主钟某、其妻李某、其子钟某某向某乙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厂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若某甲厂违约导致某乙公司代偿,某甲厂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3月7日,某网具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提供300万元额度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3月16日,某商行向某甲厂发放借款299万元。借款到期后,某甲厂未还款,某乙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代偿本金299万元,扣减某甲厂预交的60万元保证金后,对某甲厂享有239万元债权。2022年7月14日,某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某甲公司,并于2022年7月21日、2024年5月24日两次在《天门日报》刊登公告催收。此后,某甲厂、钟某、李某、钟某某及某网具公司均未还款。

法院判决:某甲厂需向某甲公司偿还代偿款239万元及2021年6月30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利息131万余元(按年利率13.8%计算),之后利息继续按此标准计付;但驳回某甲公司要求钟某、李某、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及对某网具公司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反担保权利过期=钱打了水漂!

本案看似简单的“代偿追债”,却因两个关键疏忽让企业白白损失239万元担保权益:
1. 反担保“有效期”仅6个月,过期作废!
某乙公司2021年6月30日代偿后,钟某等人的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自动启动。根据法律规定,若未约定具体期限,反担保期默认为代偿之日起6个月(即2021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但某乙公司直到2022年7月才通过公告转让债权,此时早已超过6个月。法院认为:反担保权利如同“过期食品”,一旦超时立即失效,钟某等人无需再赔钱。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担保书就一劳永逸”,却忽略了法律对权利行使的“保质期”——担保方必须在代偿后6个月内主动催债或起诉,否则担保人“自动脱责”

2. 抵押不登记=纸面权利,法院不认!
某网具公司虽与某乙公司签了抵押合同,但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法院明确:土地、房产等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否则就像“写了借条没签字”,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企业常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却不知关键财产(如土地、厂房)的抵押必须完成官方登记,否则一旦债务人破产,你的“优先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排队等钱可能遥遥无期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企业常因“怕麻烦”“以为合同能兜底”栽大跟头。本案中,某乙公司若在2021年12月前起诉钟某等人,239万元本息早可全额追回;若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某网具公司土地也能抵债。担保不是“保险箱”,而是“计时沙漏”——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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