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为工程转包,建设企业如何避免 背锅 风险-天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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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40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24日,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熊某军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内部责任合同》,约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由乙方(项目经理部)实行内部承包;工程项目为天门市竟陵至多宝公路改建工程施工08标段;工程合同造价41396741元;乙方代表甲方实施项目施工和管理;甲方按工程结算造价1.5%收取工程管理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公章使用协议书》,约定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市竟陵至多宝公路改建工程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1枚,该印章严禁签订各类合同。为工程管理需要,熊某军和其合伙人胡某祥雇请易某作为项目负责人。
2018年7月3日,受熊某军的委托,易某代表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稀浆封层、透层、粘层、同步封层施工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稀浆封层、透层、粘层、同步封层的施工;工程地点为荷沙线08合同段;工程数量为92000平方米(暂定);透层油1.5元/平方米,稀浆封层5.5元/平方米,粘层1元/平方米,乙方提供乳化沥青、70#道路沥青、机械、石粉,甲方提供水、电,如甲方需开票,只提供3%材料发票;乙方施工完左(右)幅后,甲方按完工的工程量支付50%工程款给乙方,油面铺筑完工后,甲方应付清所有的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行施工,还根据要求增加施工了一部分工程。2018年11月10日,易某在《完工证》项目经理处签字,载明:稀浆封层,工程量91102平方米,单价8元/平方米,金额为728800元。同年11月12日,易某又在另一份《完工证》上签字,载明:做油封层,工程量14.62度,单价3500元/吨,金额51170元。
2018年9月6日,胡某祥支付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工程款。此后,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在春节时向易某催讨工程款。2023年、2024年,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还向熊某军和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讨工程款。
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天门市某理处与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第08合同段K24+700至K29+600沥青路面工程发包给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约合同价为41396741元。天门市某理处自认尚欠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03316.63元。
一审法院判决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970元及利息;天门市某理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熊某军、胡某祥之间成立转包关系,易某是代表熊某军、胡某祥签订合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熊某军、胡某祥支付天门市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970元及利息;天门市某理处在欠付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03316.63元范围内对熊某军、胡某祥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内部承包"陷阱。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以为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只需收取管理费就可高枕无忧,结果却差点为他人债务"背锅"。二审虽然改判,但整个诉讼过程耗费了企业大量时间和精力。
核心问题在于:名义上的"内部承包",实则为非法转包!
法院认定的关键点:
- 熊某军、胡某祥并非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 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整个工程交由熊某军、胡某祥独立施工,仅收取管理费
- 工程款由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后,再根据熊某军、胡某祥的指示转付
这完全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情形,属于典型的"挂靠"或"转包"行为。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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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假内部、真转包"的合同陷阱
真正的内部承包必须有真实的劳动或隶属关系,项目经理应当是公司员工,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如果仅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却无实际劳动关系,法院会认定为转包。建议: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前,先与项目负责人建立真实劳动关系,避免简单地"交钱挂名"。 -
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
本案中,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协议中禁止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但因将印章交给实际施工人使用,导致印章被滥用。建议:项目部印章应仅限于工程技术资料使用,不得用于签订合同、财务结算等;重要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且由公司专人管理。 -
明确合同相对方,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某乙公司之所以起诉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因为易某使用了项目部印章,让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是与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建议:如果确实需要分包,应当以公司名义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并明确告知第三方实际施工主体,避免让第三方误认为是与总承包方直接交易。 -
建立工程款支付监管机制
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根据熊某军、胡某祥指示转付,这种做法极易导致责任不清。建议:建立工程款专户管理,直接向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保留完整支付凭证,避免资金混同。 -
及时跟进工程进展,防范债务风险
本案中,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管理松懈,直到被起诉才了解情况。建议:定期检查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及付款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往往隐藏在看似正常的"行业惯例"中。许多企业以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就能规避责任,实则是在埋下隐患。一旦发生纠纷,即使最终判决不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诉讼过程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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