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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直接操作抽逃出资无需返还出资款-当阳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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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老板们担心股东出资问题引发法律风险。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通俗讲清楚:股东自己没动手抽逃出资,就不需要“背锅”还钱! 这个观点对中小企业主特别重要——别再被“出资不实”的帽子吓到,关键看谁实际操控了资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案号:(2022)鄂0582民初20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6月17日,当阳某贸公司登记设立,股东为肖某、朱某、鲍某。2012年8月25日,当阳某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吸纳刘某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200万元。增资后,肖某、刘某、朱某、鲍某分别持股35%、25%、20%、20%。2013年1月8日,当阳某贸公司股东会同意刘某将10%股权转让给鲍某。
2013年7月27日,当阳某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朱某、鲍某退出股东会;朱某将20%股权、鲍某将30%股权转让给肖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800万元,由肖某认缴880万元、刘某认缴1920万元(均为现金);增资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肖某占55%、刘某占45%。2013年7月29日,宜昌某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肖某和刘某的出资已实缴到位。当阳某贸公司随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为缴纳增资款,肖某和刘某父亲刘某元共同向某小贷公司借款2800万元。2013年7月27日,肖某和刘某分别将880万元、1920万元转入当阳某贸公司账户。但验资结束后,当阳某贸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李某转账1000万元(备注“还款”);8月6日向严某转账844.80万元、向王某转账1000万元;8月7日向王某转账19万元(备注“还款”),合计2863.80万元用于归还某小贷公司的借款本息。李某、严某、王某均与某小贷公司有关联。庭审中,双方确认:刘某的1920万元出资转入公司后,实际由当阳某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支配,公司出纳操作归还了借款。
2015年12月1日,刘某将名下45%股权全部转让给肖某,并签订《股权债务转让协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当阳某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无需返还192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股东“没动手”就不用担责,企业必须盯紧实际控制人!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抽逃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动手”操作,否则不担责!

企业防范三招(照着做就能避坑):

  1. 验资后资金“锁死”3个月
    新增出资到账后,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锁定资金用途(如写明“仅用于采购设备”),避免被实际控制人随意转出。哪怕老板想临时周转,也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留好会议记录和转账凭证,这是你的“护身符”!
  2. 股东定期查账,别当“甩手掌柜”
    尤其小股东,每月要求查看银行流水和会计凭证。发现资金异常转出(比如备注“还款”但没借款合同),立即发函要求说明。本案中刘某如果当时查账,就能及时阻止还款操作。
  3. 股权转让时“债务切割”要彻底
    本案2015年刘某转股时,协议写了“债务由肖某承接”,但没明确2013年那笔贷款的责任。结果肖某拖到2023年才被起诉。正确做法:转股协议必须列清每笔债务归属,同步办理工商变更,并让新股东书面确认“无遗留出资问题”。

最后提醒:抽逃出资不是“小错”,可能让股东个人房产、存款被冻结!但只要规范操作,风险完全可控。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控,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您可以先试用1个月,体验专业合同审核、股东协议设计等服务,满意后再付款,彻底告别“出资纠纷”烦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原创,转载需授权。
(注:案例中人名、公司名已按司法惯例隐去,如“刘某”“当阳某贸公司”仅为示例,不指向具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