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关系性质可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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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12民终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0年4月开始,龚某在赤壁某寿保险公司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员工作。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该合同明确注明龚某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龚某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赤壁某寿保险公司每月根据龚某上个月的代理销售保险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展三年,曾订立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龚某在赤壁某寿保险公司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至2014年12月,赤壁某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了龚某。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赤壁某寿保险公司也未为龚某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5月6日,龚某向赤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赤壁某寿保险公司支付2000年至2014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补偿,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2015年10月8日,赤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龚某申诉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和二审均驳回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赤壁某寿保险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无需补缴社会保险。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别让"代理合同"变成"隐形劳动合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很多老板以为:只要签了"代理合同",员工就自动变成"自己人",不用交社保、不用签劳动合同。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光有"代理合同"的名头不够,必须真正落实代理关系的实质,否则员工随时可能主张"我们其实是劳动关系",要求企业赔钱补社保!
为什么龚某输了官司?关键看三点:
- 合同写得明明白白:双方在2008年签的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这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还特别说明"任何时候都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一看:合同约定清晰,双方签字认可,这就是第一证据!
- 报酬按"业务量"算,不是"固定工资":龚某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直接佣金(卖多少保险拿多少提成)+ 固定附加佣金(仍与业务挂钩)。法院认为:这本质还是"多劳多得"的佣金,不是劳动关系里的固定工资。
- 工作内容没"越界":虽然龚某在公司的"团险部"上班,但干的活还是代理保险业务(比如帮公司对接企业客户),没变成公司内部的行政或管理人员。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3个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要"狠心"写清楚:
别用"合作""伙伴"这种模糊词!必须在合同里直接写:"双方仅为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注明报酬是"基于业务量的佣金"。就像本案合同,连"原合同自行终止"这种细节都写明了,堵死员工钻空子的可能。
✅ 管理方式要"守边界":
很多企业栽跟头,是因为把代理人当员工管!比如:
- ❌ 错误做法:要求代理人每天打卡、参加员工早会、用企业微信考勤;
- ✅ 正确做法:只考核业务结果(如每月卖出多少保单),不干涉工作时间、地点。本案中,龚某虽在"团险部"办公,但法院认定他干的仍是代理业务,没越界成公司内部员工。
✅ 收入结构要"去工资化":
代理人的钱必须和业绩强挂钩!
- ❌ 高危信号:每月固定发"底薪",再加一点提成(像本案龚某主张的"基本工资+佣金");
- ✅ 安全做法:收入全部按比例提成,或设置极低的基础服务费(如每月200元平台使用费),且明确写入合同"非工资性质"。
特别提醒:别以为"不签合同"对企业有利!本案中,公司正是因为早早签了清晰的代理合同,才打赢了官司。反之,如果一直拖着不签合同,员工很可能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反而要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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