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追偿中人保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可按约定顺序追偿-枝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枝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7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湖北某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包装)召开股东会,同意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由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桥融资)提供担保,同时将公司机器设备、存货和不动产抵押给某桥融资作为反担保。同日,某桥融资与某鑫包装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某桥融资为借款提供担保,某鑫包装支付担保费1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某鑫包装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65%。某桥融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某鑫包装与某桥融资签订三份《抵押反担保合同》:

  1. 用公司不动产(第六顺位抵押)担保1000万元债权;
  2. 用236台套机器设备担保1000万元债权;
  3. 用存货浮动抵押担保1000万元债权。
    张某用其个人房产(估值50万元)向某桥融资提供抵押反担保。胡某、吴某、王某三人与某桥融资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某桥融资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顺序限制"。

2021年10月30日,银行向某鑫包装发放借款1000万元。后某鑫包装未按期还款,某桥融资分三次代偿共计214万余元。某鑫包装另欠某桥融资担保费20万元(含2020年欠费10万元和本案担保费1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鑫包装需向某桥融资支付代偿款2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年利率5.475%);
  2. 某鑫包装需支付本案担保费10万元(2020年欠费10万元未获支持);
  3. 某桥融资对某鑫包装的抵押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某桥融资对张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胡某、吴某、王某需对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10万元担保费承担连带责任;
  6. 驳回某桥融资其他诉讼请求(如2020年担保费)。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反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追偿顺序",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被动追责风险

这个案例对企业最大的警示是: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若同时存在"人保"(保证人)和"物保"(抵押物),必须在合同中写清"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追偿顺序",否则一旦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可能被迫立即还钱,无法要求债权人先处理抵押物

具体来说,本案中吴某和王某(某鑫包装高管)辩称:"某桥融资应先拍卖某鑫包装的厂房设备,不够再找我们还钱"。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他们的理由,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追偿无顺序限制"。这意味着: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签反担保合同时,务必写清"追偿顺序条款"

2. 保证人签字要"身份清晰",避免配偶"被担保"

3. 担保费要"分笔约定",避免"打包收费"

4. 抵押物估值≠实际价值,但"变现条款"能救命

最后提醒:担保是把"双刃剑"——既能帮企业融资,也可能一夜返贫。本案中某鑫包装因原料涨价亏损,导致1000万借款还不上,最终连累高管个人房产被抵押。企业务必做到"三查":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查抵押物是否足值、查保证人是否知情。若涉及大额担保,建议提前让法律顾问审核全套文件,花小钱避免大损失!

(注:本文案例信息已按规则隐名处理,人名保留"某"格式,企业名称如"湖北某鑫包装有限公司"等。)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建议:
✅ 每季度审查1次担保类合同;
✅ 大额担保前做"压力测试"(模拟债务人违约时企业能否承受);
✅ 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也算证据)。
如需定制化担保风险防控方案,欢迎联系征和企业法律顾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