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品需立即停售,合法进货来源可免赔但凭证必须有效-襄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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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6年6月28日,浙江某科电器有限公司在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4193798号"FIYCO飞科"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6月27日。2019年7月4日,原告代理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位于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某盛中华城西门旁一处名为"石花酒荣华果蔬超市"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68元购买了一个盒身标有"FLYCO飞科FS711"字样的电动剃须刀。后经原告工作人员鉴定,所购剃须刀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他人所生产,系假冒产品。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侵权商品及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FIYCO飞科"标识,与原告第419379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告谷某某认可该剃须刀是其销售给被告谷某。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第一,两家店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假冒"FIYCO飞科"商标的剃须刀;第二,被告谷某某需赔偿上海某科电器公司3000元;第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和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一家店赔钱,另一家却不用赔?
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地方是:两家店都卖了假货,但一家要赔钱,另一家却不用。被告谷某(卖"石花酒荣华果蔬超市")虽然也卖了假飞科剃须刀,但法院没让他赔钱;而被告谷某某(批发商)却要赔3000元。差别在哪?
关键就在"进货单"上!被告谷某能证明剃须刀是从谷某某那里买的,提供了有效的进货凭证;而被告谷某某虽然也说商品是从别处进的,却只拿出一张没有供应商盖章的销售单,法院认为这种"白条"不能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给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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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单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护身符"
很多小老板觉得"不就是个小商品嘛,要什么单据"。但一旦被品牌方起诉,没有正规进货单=自动认输!就像谷某某,就因为拿不出带公章的进货单,白白赔了3000元。记住:每进一批货,必须让供应商开具盖有公章的正规发票或销售单,最好注明商品型号和数量。 -
低价进货要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
本案中,正品飞科FS711市场价约100多元,而被告只花几十元就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却还照单全收,这本身就是风险信号。建议:进货前先查查品牌官网价格,对"超低价"保持警惕,可以联系品牌方核实授权渠道。 -
被起诉别慌,证据比辩解更有力
两家被告都说"不知道是假货",但法院只认可谷某的说法。为什么?因为他能用证据说话!如果您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第一时间不是找借口,而是翻箱倒柜找进货凭证。即使最终要停售,有合法来源证明也能避免赔偿。
特别注意:公证人员取证时不需要提前通知商家!很多老板以为"没通知我就公证,程序不合法",这是误区。只要公证过程真实,没提前打招呼也完全合法有效。
小贴士:定期自查店内商品,特别是知名品牌的日用品。发现包装粗糙、价格异常的商品,立即下架并联系供应商核实。别等到被起诉才后悔没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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