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复利约定不明企业诉求难获支持 - 宜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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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4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13日,湖北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与闵某、王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闵某、王某向湖北某行借款350000元,购买商品住房;借款期限为20年(从2015年10月13日至2035年10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20日还款2488元;借款年利率为5.4075%;逾期还款罚息在原约定利率上加收50%;若闵某、王某出现违约,湖北某行有权要求提前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闵某、王某自愿用其位于宜城市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0月19日,双方到宜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抵押房办理了房屋预抵押他项权利证。2015年10月22日,闵某、王某给湖北某行出具了借款35万元的借据,同日,湖北某行向闵某汇款35万元。闵某、王某在借款后按约定还款金额向湖北某行偿还借款本息到2019年4月20日(第66期),尚欠借款本金287426.98元。此后,闵某、王某未再按约定向湖北某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闵某、王某需在10天内还清本金287426.98元及利息、罚息(按年利率7.7175%计算);湖北某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湖北某行关于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借款合同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条款写得模糊,打官司时就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法院为啥不支持银行的复利和律师费请求?原因就两点:
- 复利约定“说一半藏一半”:合同里只写了“可以收复利”,但没具体说明复利怎么算(比如利率是多少、从哪天开始算)。法院一查,这属于“约定不明”,直接不认!企业经常觉得“复利”是常识,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如果你签合同时没写清楚细节,就算对方真欠钱,这部分钱你也别想追回来。
- 实现债权的费用“光说不练”:银行要求对方赔律师费、公告费等,但开庭时没拿出任何证据(比如发票、合同),法院只能判“举证不能”。现实中,企业常以为“合同写了就行”,却忘了保留证据。打官司不是讲道理,是讲证据!费用条款写得再漂亮,没证据就是废纸。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要“傻瓜式”明确:别用“按惯例”“双方协商”这种模糊词。比如复利,直接写“逾期复利按日利率0.05%计算,从逾期次日起算”。罚息、违约金都要标清数字和起算时间。
- 证据要“随用随存”:签合同后,所有费用支出(律师费、评估费)必须留好发票、付款记录。哪怕对方违约,这些证据就是你打赢官司的“子弹”。
- 抵押别“走过场”:本案中抵押登记办得规范,银行才保住了优先受偿权。企业收抵押物时,务必去房管局办正式登记,别嫌麻烦——口头承诺或私下协议,在法律上等于没锁门!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完”,而是风险防火墙。条款越细、证据越全,企业越安全。否则,就像本案银行,明明借出去35万,却因小疏忽少了复利和律师费,血汗钱白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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