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疫情防控不能成为延期交房免责唯一理由-宜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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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3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3日,黄某与宜城某房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购买宜城某房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花园9号楼1单元503房屋,房屋总价款558101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如遇不可抗力、恶劣天气影响等特殊原因,可据实予以延期。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宜城某房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2022年2月28日,黄某领取上述房屋钥匙。
法院认定:自合同约定交房届满之日至黄某取得房屋之日,宜城某房有限公司交房逾期计870天,但扣减合同约定的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的延期时间145天,实际交房逾期725天。法院判决宜城某房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462.32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开发商不能简单拿"疫情防控"当"免死金牌",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疫情时期都能免除交房责任! 让我们用大白话来分析其中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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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金规铁律",不能随便找借口
黄某和开发商签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着:2019年9月30日前必须交房,否则要按天赔钱(每天赔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开发商后来说"因为下雨天多、中高考停工、疫情严重"所以不能按时交房。但法院只认可了145天的延期(主要是恶劣天气和中高考影响),而对"2020年2月疫情最严重时不能交房"的理由说"不"!为什么?因为开发商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这段时间真的影响了施工,而且法院在其他类似案子中已经认定过这部分不算合理延期。 -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挡箭牌
很多企业觉得"疫情是天灾,谁也没办法",所以理所当然能延期交房。但法院很清醒:只有真正影响施工的疫情管控措施才能算数,而且必须有证据!比如政府发的停工令、工地封闭的照片、施工日志等。光说"那时很严重"没用,得拿出"铁证"。本案中开发商没能证明2020年2-3月的疫情确实阻碍了施工,所以这部分725天的违约金还得照付。 -
同类判决像"紧箍咒",企业要特别小心
法院在判这个案子时,直接引用了之前另一个类似案子的判决结果((2024)鄂0684民初3123号),确认了145天的合理延期时间。这意味着:同一个楼盘出现多起纠纷时,第一家打赢的官司会成为后续案件的"标杆"。企业如果在一个案子栽了跟头,后面可能"一损俱损",损失会像滚雪球一样变大!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 签合同时别"贪小便宜":很多开发商为了卖房,合同里把交房日期写得太死,又没明确列出所有可能延期的情形(比如细化到"政府发布红色暴雨预警停工3天以上可延期")。建议在合同里把"恶劣天气""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具体化,避免模糊表述。
✅ 施工日记本是"救命稻草":本案开发商输在证据不足!务必养成习惯:每天记录工地日志,遇到停工立即保存政府通知、天气报告、疫情防控文件等。比如"2020年2月10日,宜城市政府发布第X号通告要求工地全部停工",配上红头文件照片,比空口说"那时很严重"强百倍!
✅ 遇到纠纷别硬扛,及时止损:开发商一审输了4万多元,如果早点和业主协商(比如承诺加装新电梯补偿),可能花2万元就解决了。企业要学会算经济账:打官司要请律师、付诉讼费,败诉还要付违约金,不如早沟通早解决。
最后提醒:现在买房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像本案中业主直接按合同算出"558101元×0.1‰=每天55.8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如果还抱着"拖一拖就过去了"的老观念,只会赔得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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