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老河口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23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1989年10月,李某经老河口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砖瓦厂集体工人。1990年1月到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张集办事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仅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给李某发放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证,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每月底支付最低工资1000元。李某在工作期间所获得劳动报酬由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造表签名发放。后因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不能及时支付李某2016年至今的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李某于2018年10月7日离职。李某已退休,于2018年12月在湖北省国营张集农场砖瓦厂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张集农场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34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6500元。但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习惯性地将保险销售人员称为"员工",甚至要求他们打卡上班、参加早会、接受固定管理。但本案清楚地告诉我们:称呼不代表法律关系,实际用工方式才是关键!

法院判断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的核心标准就三点:

  1.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该人员
  2. 该人员是否接受企业日常管理
  3. 其工作内容是否是企业业务的必需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工作近30年,但法院发现三个致命破绽:

给企业的三点救命建议:

  1. 合同必须"名实相符"
    不要让"保险代理人"签"劳动合同",也不要让"正式员工"签"代理合同"。本案中企业最大的失误就是2013年后既不续签代理合同,又不签劳动合同,放任关系模糊化。建议:每年定期梳理用工关系,该签代理合同的必须签,该签劳动合同的及时签。

  2. 管理方式要"泾渭分明"
    代理人的管理红线:
    ✅ 可以培训产品知识
    ✅ 可以设定业绩目标
    ❌ 不可强制固定坐班
    ❌ 不可实施考勤打卡
    ❌ 不可发放固定底薪(应以佣金为主)
    本案中企业让李某"每天工作8小时"并支付"固定1000元",直接踩了代理关系的雷区!

  3. 证据留存要"有迹可循"
    企业败诉往往不是因为做错了事,而是"说不清"。建议:

    • 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 薪酬记录标注"佣金"而非"工资"
    • 工作安排保留"自主选择"痕迹(如允许代理人自行决定展业时间)
    • 每年让代理人签署《关系确认书》

特别提醒:对已退休人员更要谨慎!本案中李某已在农场享受养老保险,企业若再将其当作员工管理,极易被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很多企业主误以为"不签合同=没关系",但法院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穿透式"认定关系性质。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规范——就像本案,某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因管理混乱多赔了6万元,还搭上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用工合规服务,独创"用工关系体检"帮助企业识别隐形风险。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企业零风险获得专业法律保障。用工规范一小步,企业安全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