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司机出事被挂靠单位需担责-长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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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19)皖0121行初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0日13时09分许,常某海根据吴某安排驾驶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将货物从湖北荆州运往辽宁沈阳,途经长深高速上行1063公里600米处,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合肥某泰物流有限公司,该起事故中马某平负主要责任、张某民负次要责任、常某海负次要责任。同日13时33分,常某海经天津市急救执行院前急救初步诊断为临床死亡。后常某海的伤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常某海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5月20日,常某向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表申请认定其父常某海为工伤。2019年8月6日,县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常某海为工伤,合肥某泰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合肥某泰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合肥某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企业挂靠经营中的工伤风险警示
很多物流公司老板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车不是我的,司机也不是我雇的,出了事跟我没关系"。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本案中,合肥某泰物流公司只是把名字"借"给吴某用了,车辆实际上是吴某的,司机常某海也是吴某自己找的。公司认为:"我们和司机没签合同,不发工资,也不管他,凭什么要我们赔钱?"
但法院说了:不行!
为什么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简单说就是:你把名字"借"给别人用了,出了事就得负责!
更关键的是,挂靠协议里写的"出了事跟我没关系"这种话,在工伤认定面前根本不管用。这叫"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你和吴某之间的私下约定,不能用来对付受伤的司机或他的家人。
还有个坑:一旦发生工伤,是公司要证明"这不是工伤",而不是让家属证明"这是工伤"。本案中,合肥某泰公司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司机跟自己没关系,结果只能自己兜底。
企业老板们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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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易"借名":挂靠经营看似能收点管理费,实则埋下大雷。一旦挂靠车辆出事,工伤赔偿动辄几十万,可能远超你收的那点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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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到位:如果非要搞挂靠,至少要做到:
- 严格审核挂靠人资质
- 统一购买足额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
- 对司机进行必要安全培训
- 保留好所有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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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专业:挂靠协议不能简单写"出了事不负责",要明确各方责任,最好约定由挂靠方承担最终赔偿,但你仍要先对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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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别硬扛: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积极与家属协商,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是因为觉得"没事不会找上门"。但风险就像交通事故,不等人准备好了才发生。挂靠经营的老板们,千万别把"借名"当小事,今天省下的管理成本,明天可能变成巨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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