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重新确认债务可延长担保期限-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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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68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8日,赵某与安徽某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借款利率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未填写具体上浮比例。后安徽某融公司实际向赵某汇款150万元。
2013年10月21日,赵某归还15000元。2016年1月6日,赵某向安徽某融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4月6日前还清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20日,吴某签字确认同意对赵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3月20日,安徽某融公司向赵某发送催款通知书,赵某签字确认。2019年11月14日,吴某再次出具承诺书,表示如果赵某不能以河南周口市工程股份偿还贷款,则愿意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直至本笔贷款本息还清。
法院判决结果:赵某需归还借款本金148万余元及自2013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吴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安徽某融公司其他高利息诉求。
三、核心观点:担保期限不是"死线",但操作必须规范
这个案子看似是借款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担保管理课":担保期限不是一成不变的"倒计时",通过合法操作可以"续命",但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
1. 合同别留"空白题",否则法院按最不利你的答案判
合同里写"利率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却没填具体比例(比如上浮50%),等于把决定权交给法院。本案中,原告主张月息2.5%(年化30%),但法院只支持了5.6%的基准利率——因为合同没写清楚,法院只能按对出借人最不利的方式解释。
企业怎么做:
- 所有合同空白处必须填满,尤其是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
- 拿不准的条款,宁可写详细说明(如"利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也别留白
2. 担保人"签字确认"比担保合同更重要
本案最关键细节:吴某在2016年、2019年两次书面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原担保期限早在2016年就已过期(借款到期日2014年1月+2年担保期),但法院认为:担保人重新签字确认,等于重启了担保期限。
企业怎么做:
- 建立"担保到期预警"机制:在担保期满前1-2个月,主动联系担保人重新签署《担保确认书》
- 确认书必须写明:"本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模糊表述如"尽量帮忙"无效)
3. 催收必须"留证据",否则等于没催
安徽某融公司胜诉的"隐形功臣"是2018年的催款通知书——赵某签字确认了债务。这直接证明债权没过诉讼时效。试想:如果只是电话催收,担保人咬定"从未被催过",企业可能彻底败诉。
企业怎么做:
- 催收一律用书面函件(微信/邮件需公证)
- 要求对方在回执上亲笔签字+写日期(拍照留存)
- 担保人失联时,通过邮政EMS寄送(保留邮寄凭证)
4. 高利息是"纸老虎",超法定上限法院直接砍掉
原告主张月息2.5%(年化30%),但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时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24%。法院直接按5.6%判决,300多万高利息诉求全部落空。
企业怎么做:
- 放贷前查清最新利率上限(目前为LPR的4倍,约14.8%)
- 合同利率别写死数字,改成"按当时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执行"
血泪教训:本案企业本可拿回515万元,最终只获支持148万本金+低息。问题出在:
- 合同留白 → 利率被砍
- 担保管理松懈 → 被迫多次重新确认
- 高息主张过度 → 诉讼成本白花
四、征和律所特别提示
企业借款担保不是"签完合同就完事",而是需要全程动态管理。很多老板以为担保期过了就"死马当活马医",其实通过规范操作完全能"起死回生"。征和律师事务所推出企业法律顾问极高的性价比服务,特别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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